第一章 澳台经贸关系初探与分析台商在澳门地区的发展趋势
导言
制度影响着人的行为,T。W。舒尔茨(T。W。Schultz)把「制度」定义为一种行为规则,他指出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 ;V。W拉坦解释「制度」被用于支配特定的行为模式与相互关系 。
德国制度经济学者柯武刚(Wolfgang Kasper)和史漫飞(Manfred E。 Streit)指出「个人间和厂商间的大量交易都基于重复性运作…我们希望这些交易是可预见的,因为这样减少了摩擦和不确定性」 ;尤其是当人们与境外身处于另一个制度内之买家或卖家作遥距的货物或服务交易行为时,又或是他们需要前往境外,在相异制度的地区进行生产线投资或建立销售据点,企业对如何降低这类跨境(跨制度)经贸活动的风险,确保跨境(跨制度)经贸契约可按缔约各方原先订好的承诺履行,以及当境外缔约方在出现违约的情况下可通过甚么途径来保障自己应有的权益等因素将加以特别的关注与评估,以便作出是否应拓展境外市场、开发那一个市场以及用甚么方式拓展市场的较佳决策。
显而易见,如要约束跨境经贸活动者必须履行合约条文,以及对这些跨境经贸活动如遇违约行为时可对违约的一方施加惩罚,若仅依靠一方所建立的制度是不足以有效减少这类活动可能产生的摩擦及不确定性 。因此,若跨域经贸合作制度在经过双方磋商并得到共同建立后,通过合作以清除缔约各方境内所提供之指定产品、服务及生产要素等进入对方市场的障碍,增加前述跨境活动之可预见性及降低交易风险,将可促使拥有资源各项权利的人们,以追逐更有效的资源配置为目标,进行各类型的跨域经贸活动。
本章内容将会应用制度经济学理论(Institutional Economics)及公共品(Public Goods)理论,从经济层面作为研究范畴,并参照世贸组织(WTO)对货物及服务贸易的定义,通过统计数据、目标访谈及案例研究等方法,分析澳台经贸制度、两地经贸关系与台商在澳门经贸活动之模式,以及尝试探讨澳台现存经贸制度与双边经贸关系的关联。
第一节 澳台两地跨境经贸活动制度
澳门与中国台湾两地的跨境经贸活动除受到对方当地的法律制度所约束外,澳门对中国台湾的经贸制度是建立在《澳门基本法》及“澳门钱七条”的基础上。而中国台湾对港澳地区的经贸活动则是受到《香港澳门关系条例》制度的规范。此外,由于澳门及中国台湾同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员,因此,两地间的经贸活动是不能违背如GATT(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S(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及TRIPS(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等WTO的各项条文。以下将分别就(1)澳门对台湾经贸制度,(2)台湾对澳门经贸制度,以及(3)WTO经贸制度等对澳台两地跨境经贸活动制度作进一步的分析与探讨。
澳门对台湾经贸制度
澳门基本法为澳门特区的行政及经贸运作提供了一个基础制度,当中界定了中央与澳门特区政府在处理澳门特区事务的分工及权限,又对澳门特区与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之间的关系与活动作出了规范。而在处理对台湾的关系上,中央政府同时还为澳门特区设计了一个特定制度。1999年1月15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时任国务院副总理之筹委会主任委员钱其琛在开幕讲话时代表国务院宣布了关于处理澳门回归后对台湾关系的基本原则与政策 。此被称为澳门对台关系的“钱七条”制度,把99年后澳门特区与台湾地区的关系界定为两岸关系的一个特殊组成部份;以及指出自回归后澳门的涉台问题,凡涉及到国家主权和两岸关系的事务,由中央安排处理或者由澳门特区政府在中央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处理。关于澳台两地的民间交往,中央是持支持与鼓励的态度。
澳门对台关系的“钱七条”之具体内容详述如下:
1、澳、台两地现有的各种民间交流交往关系,包括经济文化交流、人员往来等,基本不变。
2、鼓励、欢迎台湾居民和台湾各类资本到澳门从事投资、贸易和其它工商活动。台湾居民和台湾各类资本在澳门的正当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3、根据“一个中国”的原则,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间的空中航线和海上运输航线,按“地区特殊航线”管理。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间的海、空航运交通,依双向互惠原则进行。
4、台湾居民可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进出澳门地区,或在当地就学、就业、定居。现行的入出境方式基本不变。为方便台湾居民出入澳门,中央人民政府将就其所持证件等问题作出安排。
5、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康乐、专业、医疗卫生、劳工、妇女、青年、归侨、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民间团体和宗教组织,在互不隶属、互不干涉和互相尊重的原则基础上,可与台湾地区的有关民间团体和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
6、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之间以各种名义进行的官方接触往来、商谈、签署协议和设立机构,须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或经中央人民政府具体授权,由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批准。
7、台湾现有在澳门的机构可以适当的名称继续留存,这些机构和人员在行动上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不得违背“一个中国”的原则,不得从事损害澳门的安定繁荣以及与其注册性质不符的活动。我们鼓励、欢迎他们为祖国的统一和保持澳门的稳定发展作出贡献。
上述制度的第一点内容保证了澳台两地原有的包括经济文化及人员等各种民间交流活动自澳门回归后之延续性。第二点中央对台湾到澳门之投资等经贸活动表示支持与鼓励,并指出对其有关的合法的私有产权将受到法律保障。第三点界定了澳台两地跨域海空运输航线之属性及运作原则。第四点对台湾居民进出澳门的方式及其在澳门从事之活动作出规范。第五点为两地的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关系及活动定立原则与指引。第六及第七点是规范澳门特区政府与台湾地区之交往的程序与模式,以及台湾于99年前原设在澳门之机构在回归后之运作条件。基本上,澳门自回归后对台湾的经贸活动就得依循着中央此项既定制度来运作。
中国台湾对澳门之经贸制度
中国台湾因应97及99年香港与澳门的主权回归, 于1997年4月2日公布,涉及香港及澳门的部份分别于1997年11月1日与1999年12月20日生效之《香港澳门关系条例》, 为中国台湾与港澳地区之经贸, 文化及其它关系提出了明确规范。
《香港澳门关系条例》分为六章共由六十一条条文所组成。第一章为总则, 第二章为有关行政的部份,第三章及第四章为相关跨境行为制定了民事及刑事责任, 第五章是关于罚则,第六章是条例的附则。 而涉及中国台湾与港澳地区之间经贸活动的条文是集中在第二章,其中分别对台湾与港澳间之交流机构、人员入出境管理、文教交流、交通运输及经贸交流等五个范畴的活动作出了细致的规范。以下尝试就前述规范各项活动之条文进行重点探讨。
《香港澳门关系条例》第六条指出中国台湾“行政院”得于港澳地区设立或指定机构或委托民间团体,处理中国台湾与港澳地区之间往来的有关事务。对等地在第八条定出中国台湾方面亦许可港澳政府或其授权之民间团体在中国台湾当地设立机构并派驻代表,处理港澳与中国台湾地区之交流事务, 另规定前述港澳在台机构之人员,须为港澳地区居民。
至于人员流动之政策,在第十条及第十一条分别指出中国台湾居民进入港澳地区是比照出境规定办理,而港澳地区局民前往中国台湾必须经当地许可才得进入。第十三条指出一般港澳地区居民如前往中国台湾就业之准入条件将比照对前往当地工作之外国人的规定办理。
交通运输方面,第二十四条及二十六条定出如遇例外情况,中国台湾及港澳地区船舶及民用航空器可依法通航。
对于中国台湾居民及法人赴港澳地区及港澳地区居民及法人在中国台湾之跨境经贸活动所产生之课税问题,相互投资活动、金融服务贸易以及港澳货币与资金流入等范畴经济活动之规范则分别列于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四条,对前述之活动中国台湾多采取了审批而非登记的管理制度。
WTO与澳台经贸制度
澳门与中国台湾 同样以单一关税区(Separate Customs Territory)的身份先后于1995年1月1日及2002年1月1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成为正式会员 。
成立于1995年1月1日的WTO是目前唯一的一个处理国(区)际货物及服务贸易活动的世界性组织;前身为「关税暨贸易总协议」(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的WTO共有149个正式会员 。该组织的目标是要建立一个非歧视性(Non-discrimination)与开放,以及令各方皆可接受的多边(Multilateral)及/或诸边(Plurilateral)贸易制度及确保其运作的有效性;WTO并为成员们提供平台以解决所产生之贸易纠纷,以及让他们对前述制度之建立与变迁有序地进行协商,以利有关的贸易制度可因应贸易环境变动之趋势,与时并进。
WTO的基础是由一系列规范成员间各类贸易活动的条文所组成,其中「关税暨贸易总协议」GATT(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服务贸易总协议」GATS(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等三项协议分别对成员间之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知识产权贸易制定了规范,再加上组织内所设立的贸易纠纷申诉基制(Dispute Settlement Body),即构成了WTO贸易制度的核心框架。
由于澳台两地同属WTO成员,因此不可回避地,WTO贸易制度成为两地投资者在进行相互经贸活动时可供依循的基本规范的选择之一。WTO所出台的协议是双方有份参与制定或确认之经贸合作制度 ,至于在本节前述之澳门对中国台湾以及中国台湾对澳门两项经贸制度则为各自两地间的跨境经贸活动所设计。
第二节 澳台两地经贸关系初探
从双边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相互直接投资金额可分析两地经贸关系的紧密程度。本节将会通过对(1)澳台货物贸易、(2)澳门对中国台湾旅游服务出口贸易以及(3)澳台两地相互直接投资与台资在澳门新组公司资本额等三组时间序列数据,来探讨澳门与中国台湾两地之经贸关系发展。
澳台货物贸易
按统计数据显示,自99年后澳台货物贸易金额占澳门对外货物贸易总值之比重呈现出持续下降之趋势。从所收集到的1991至2005年的数据分析发现,澳台货物贸易金额占同期澳门货物贸易总值之比重于97至99年期间达到5。21%至5。47%之相对高位后,持续下跌至2005年的2。82%。在进一步截取99年前六年(93年至98年)及99年后六年(2000年至2005年)之澳台货物贸易年度平均金额作比较,发现虽然在99年后之澳台货物贸易年度平均金额比99年前的数字上升了2。42%,但同期之澳台货物贸易金额占澳门对外贸易总值之比重却下跌了1。05%。(详情请参阅表一)
澳门对中国台湾旅游服务出口贸易
澳门对中国台湾旅游服务出口贸易的表现,随着1995年年底澳门国际机场大型基建设施落成启用,以及澳门特区政府于同年10月18日经中央授权,同意澳门航空与台北市航空运输商业同业公会签订「澳门台湾空运商业协议」,及后于2001年6月15日签订「关于澳门与台湾间航空运输协议」。两地借着签订有关民航运输合作协议,建立起澳门与中国台湾两地及海峡两岸经澳门中转之人员及货邮跨境流动制度,为两地及两岸资源跨域流动开辟了一条更便捷之通道。按统计数字显示,在前述两地合作制度建立后,于1996年在实质数字上为澳门带来了758,800人次之中国台湾旅客 ,同比增幅达170。9%。若按99年前(93年至98年)及99年后(2000年至2005年)前往澳门之中国台湾旅客人次作出比较,无论在年度平均人次或占同期访澳旅客年度平均比重均录得了146。51%及3。62%的正增长。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前往澳门之中国台湾旅客人次占同期访澳旅客总人次之比重及按旅客人均消费 推算之澳门对中国台湾旅游服务出口金额占同期本地旅游服务出口总值之比重同于2000年分别达到14。31%及9。86%的相对高位,及后持续下滑至2004年的7。72%及6。19%。数据显示95年起建立之澳台空运制度于澳门对中国台湾旅游服务出口贸易的作用呈现出减弱的趋势。(详细请参阅图一)
澳台相互直接投资及台资在澳门新组公司资本额
以下将分别通过对中国台湾及澳门统计部门公布的1993至2004年澳台相互直接投资,及2001至2005年在澳门新组成公司统计数据来进一步探讨两地的经贸关系发展。
从表二、中国台湾“陆委会”公布的数据发现,中国台湾对澳门的直接投资活动无论在99年前或99年后皆缺乏持续性。于1993至2004年共12年期间仅间歇性地于1994,1999及2002年产生记录,且于2002年度方可录得超过一亿澳门币的直接投资金额。而澳门对中国台湾于同期的直接投资金额,于99年回归后却呈现出较活跃的趋势,但期间年度所录得的金额却未能超过一百五十万澳门币的水平。
至于由澳门统计暨普查局公布自2001年至2005年期间在中国台湾居民独资或参股之新组成公司资本额,于2004年录得相对较高金额水平外,其余年度之资本额均未达到一千万澳门币的水平,且每年占同期澳门新组公司资本总额之比重不足一个百分点。(详细请参阅表三)
从三组数据看澳台经贸关系
通过对(1)澳台货物贸易,(2)澳
门对中国台湾旅游服务出口贸易,以
及(3)澳台相互直接投资和澳门新组
公司资本额三组时间序列数据发现,
澳台两地在货物贸易、旅游服务贸易
及境外直接投资等三类经贸活动当中
,自99年后澳台经贸关系的发展除了在澳门对中国台湾旅游服务出口方面占澳门同类经贸活动总额年均超过5%的比重外,在其余之澳台货物贸易及台资在澳门新组公司等两类经贸活动上,中国台湾占澳门同期同类经贸活动总量之比重并不显著。
第三节 台商在澳门地区之发展趋势
据澳门台北经济文化中心 专职对在澳门地区从事经贸活动之中国台湾居民提供服务之负责人接受访谈时扼要地指出,前来澳门市场经营的台商为数不多,其中大部份是从事餐饮或零售等服务行业之中小企业,而较大型的台资企业仅有三家,亦为从事服务行业。以下将从台资在澳门新组公司统计数据分析 ,以及对(1)一家中小型贸易商、(2)台北国际商业银行澳门分行和(3)长荣航空公司澳门分公司三家在澳门经营之台资企业进行访谈,以探讨台商在澳门市场之发展趋势。
从上一节表三关于中国台湾居民在澳门新组公司资本额统计数据显示,于2000年至2005年期间,台资在澳门市场以实体存在成立公司运作的经营模式并不显著,台商在澳门新组公司资本额经过2004年达到10,884,000澳门币的相对高位后,于2005年同比跌幅超越了七成。再比较另一组数据发现,在澳门新组公司资本额统计数据里之境外资本的部份,台资所占的比重从2000年的2。36%,反复回落至2005年的0。64%。(详情请参阅图二)
台湾居民前往澳门设立公司较多选择所从事之行业并非是人们普遍所认知的台商较擅长之工业或科技行业范畴,而是选择在澳门投资成立新公司从事机动车、摩托车、个人及家庭物品维修等产品或服务之批发及零售等行业。如在2004及2005年进入澳门市场组成公司投入该行业之台资分别占同期投入台资总额的77。65%及52。18%。(详情请参阅图三。一至三。六)
此外,根据台资于2000年至2005年在澳门地区新组公司累计资本总值 若按三次产业分类,期间有92%台资在澳门的新组公司是从事第三产业,而投资在第二产业之台资则仅占8%(详细请参阅图四)。按十二个行业细分之排序结果显示,同期最受台资欢迎的澳门行业前五名分别是第一位之批发及零售业;机动车、摩托车、 个人及家庭物品的维修行业;第二位的运输、贮藏及通讯;第三位的康乐、文化、体育活动及其它服务;第四位之制造业;以及第五位工商辅助服务业(详情请参阅表四)。
下面续借着访谈三家在澳门投资经营的台资企业作为案例,尝试从企业来澳投资的动机、投入要素的组合与来源和产出的主要目标市场,以及澳门市场在这些企业的营运过程当中的作用等多个层面进一步探讨台商在澳门的经营模式及发展趋势。
在澳经营台商案例分析
案例一、一家中小型计算机接口设备贸易台商在澳门地区的投资及转型
本案例之受访目标是一位藉澳门政府颁布之《投资居留法》自中国台湾举家移居澳门之台商,以下将以「王先生」来简称本案例之主角。
访谈中王先生说出了他选择在澳门投资及营商的经过及经验 - 源于寻找较低生产成本与贴近生产原料和配件之供应地,以及配合小孩的成长和未来发展的需要,王先生选择了根据澳门有关投资居留的法律制度以购置房地产的方式申请把全家人从台湾迁移至澳门生活。
在投资移居澳门的初始阶段,王先生在澳门的经营模式是在北区一工业大厦内购置厂房从事与计算机有关之配备生产,投入的生产要素当中之员工主要来自澳门当地,生产原料及半成品进口包括广东省之境外地区,经运抵澳门的厂房加工后出口至欧美等境外市场。
当在澳门的业务开展后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王先生在经营上遇到了下列的三个障碍:
(1) 合适的人力资本不充足-- 王先生指出澳门有关电子产品类生产之员工无论在人力资本水平及数量上皆未能满足工厂生产之需要;
(2) 澳门电子类产业未有发展到上下游垂直群聚生产的模式,原料及半成品投入要素主要仍得依靠来自于中国内地的输入;
(3) 由于产品生产投入要素之供应链横跨中国内地及澳门两地,而有关样品及原料和半成品在进出中国内地海关时常遇到通关的问题,未能把通关的风险有效控制。
因此,王先生调整了原先以澳门厂房作为产品组装及生产平台的经营模式,转而把接到的订单委托内地之厂商代工生产,并将成品直接自内地口岸出口至海外市场;而设于澳门的公司就逐步转型成为担任单纯提供接单与行政后勤支持等商贸服务的角色。
案例二、台北商业银行澳门分行所开展的非本地市场金融服务
总行位于台北,原名为台北区中小企业银行之台北国际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为“台银”)是经澳门政府于1996年4月30日第110/96/M号训令获准在澳门设立分行。
根据台北国际商业银行网站www。ibtpe。com。tw刊登之2004年年报介绍,台银年度税前盈余接近一点三亿美元,比2003年上升三成七。该行是于1983年在中国台湾证券市场上市成为第一类上市公司,上市时资本额折合约为一千六百六十万美元,而截至2004年12月31日止,实收资本额已上升至接近七亿美元 之水平。年报又指出台银共有八十九家分行,其中97。95%是设在中国台湾,另先后在香港及澳门地区设立了两家境外分行。
据访谈台银澳门分行一位自台北调派来澳的主管道出,台银来澳设立分公司之主要目的是跟随进入中国内地投资的台商就近向他们提供各类型金融服务。他解释金融服务业选址设点是取决于所服务对象之经营地点而定。据他了解现存在澳门投资的一些较大规模台资服务提供者主要目标市场同样是锁定在中国内地之台资企业而非着眼于澳门本地市场客户。这位主管分析由于澳门在土地供应、内需市场规模以及人力资本种类及数量等要素较不具备条件配合第二产业的发展,因此台资选择前来澳门投资设厂的不多。此外,他指出若中国内地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坎,全面对境外投资者开放服务及金融市场,他预期届时澳门对外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FDI)的吸引力将会遭受削弱,一些原先在澳门投资的台商服务提供者或许选择撤离澳门移入中国内地又或采取缩减澳门公司规模的经营策略。
台银于2004年年报内在说明两岸台商金融服务经营计划的篇幅就清晰的指出港澳分行之作用是开发中国内地台商企业金融相关业务,并协助台商在中国内地子公司筹措营运资金。
案例三、长荣航空公司澳门分公司在澳门提供的「离岸」客货空运服务
2004年全年共有38,327个商业航班利用澳门国际机场起降,其中占54%是经营澳门与中国台湾之间的航线。根据澳门与中国台湾双边航协内容,以澳门为基地之澳门航空公司与基地在中国台湾之长荣航空和复兴航空三家公司于澳台航线之机位供应量分配比例是0。5:0。25:0。25。
本案例之访谈目标长荣航空澳门分公司,其总公司是于1989年在中国台湾登记成立,为经营全球货柜航运业之长荣海运的关系企业。按其网站介绍 长荣航空是在中国台湾证券市场上市之企业,2004年营业收入约25亿美元, 按2005年9月30日计算其股本总市值接近十四亿美元;长荣在全球经营44个客货空运航点,预计到2006年5月公司共拥有51架航机。
长荣航空在澳门国际机场于1995年11月9日落成营运前已进入澳门市场设立分公司为日后开辟之澳台航线商业客货空运服务做好营运准备。据曾任长荣航空澳门分公司的主管介绍当初香港政府在香港空运市场采取了一航线一航空公司的较封闭之空运政策,由于当时香港已有国泰及中华两家航空公司经营港台黄金航线,因此长荣航空选择了利用澳门率先提供连接中国内地及中国台湾之中转客货运服务,及后续于香港经营港台航线服务。
经营初期面对澳门本地客货运量未能填满每天往来澳门 - 台北及澳门 - 高雄多班定期航班之机舱客运座位及机腹货运载位的困境,长荣航空澳门分公司采取了多项经营策略以提升业绩,这些策略包括了(1)低价策略 - 采取同样航线在澳门出发较在香港出发票价为低的订价方式;(2)陆空联运策略 - 跨境陆路运输配合澳门起降之澳台线定期航班,将揽客及揽货之区域幅射至中国内地台商群聚地区;以及(3)空空联运策略 - 与澳门机场起降之提供澳门与中国内地航线之其它航空公司签订联运合作协议,将目标市场藉联航协议推进至位于中国内地中、长距离的广大客户;并同时开拓传统中间销售通路旅行社或票务代理及直接联络最终使用者如在中国内地之台商或台商协会等种种方式,积极先后开发珠海、中山、东筦等广东省,以及上海与褔建等中国内地客货运市场,务求全面借着澳门的营运据点向中国内地众多台商提供离岸之客货空运服务,以全面提高澳台航线之载客及载货率。
据这位被访谈之长荣航空澳门分公司前任主管估计,平均而言一个航班上分别来自中国内地目标市场以及澳门市场之营收贡献比例约为9:1。他并预期如两岸三通后之服务航点可直接延伸至包括广州白云机场,以及澳台航线仍未有中国内地居民使用前,由于受到业务量被中国内地通航航点大量分流及替代的影响,长荣航空虽不至于撤离澳门市场但却极有可能会缩减在澳门原有的经营规模。
小结
从本章的研究发现随着1999年后澳门总体经济录得双位数值的年度平均增幅的同时,标志着澳台经贸关系发展的澳门对台货物贸易、澳门对台旅游服务出口贸易,以及台资来澳新组公司资本额等三组数据之年度平均增幅皆落后于同类总值之年度平均增长率(详情请参阅表五)。
再从前述三组统计数据占同类总值之比重于1999年至2005年期间之时间序列探讨澳台经贸关系的紧密程度,从经济层面的分析,有关数据可反映出中国台湾对澳门的重要性呈现出反复下跌的讯号。
此外,通过三个在澳台商的案例研究发现,受到澳门市场生产要素供应及内需市场规模等两项条件的局限,导致前往澳门经营的台资多为中小型企业,并且他们在澳新组公司多选择从事第三产业。至于那些在澳门市场经营的较大型台资服务提供者在中国内地服务业对外进一步开放后将可能选择退出或缩小在澳门市场经营之规模。
澳台经贸合作关系以及台资在澳门市场经贸发展趋势呈现出本章前述之现状是存在着各种成因。李嘉图David Ricardo (1772~1823)的相对优势(comparative advantage)理论可以解释为甚么澳台两地贸易活动落后于总体数据。IMF(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一项对境外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FDI)的研究 ,指出了一个地区之内需市场规模、劳动力成本、基建水平以及政府政策等是该地区能否成功吸引FDI的重要因素。而区域竞争理论则可以说明中国内地投资环境对外围地区所构成的竞争态势 。
本报告将会把“经贸合作制度”与“投资环境”两项要素作为研究促进地区间经贸合作发展的焦点,因为,我们发现分别于1995年10月18日经中央授权,澳台两地通过签订「澳门台湾空运商业协议」建立两地客货空运制度,以及影响更深远的于2003年10月17日中央与澳门特区政府签订《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所建立之全面区域经济合作制度,对促进缔约各方经贸关系,尤其是对改善澳门投资环境以达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T。W。舒尔茨:《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 - 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 (美),陈昕 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1月第6次版
[2] V。W拉坦: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 - 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美), 陈昕 主编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1月第6次版
[3] 柯武刚 史漫飞:《制度经济学 - 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德国),商务印书馆,2001年7月第二版
[4] Wanda Tseng and Harm Zebregs (February 2002)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in China:Some Lessons for Other Countries" ,IMF Policy Discussion Pap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