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两岸经济科技合作趋势下之澳门发展机遇、对策- 藉深化区域合作政策通往可持续发展之路
导言
两岸经贸合作特别是在科技产业的领域在现阶段仍存在着一些制度上的障碍,即便如此,从本报告的研究发现海峡两岸的生产要素已利用各种存在的管道通过市场力量进行着更有效率的结合与配置。而台商前往中国内地投资的动机,亦已从八十年代改革开放初期的多着眼于当地较低廉的劳动力及土地等生产要素成本,并以出口市场为导向,提升至被中国内地的具科技及管理专业水平的人力资本和当地庞大内需市场所吸引。
此外,经过2006年4月份在中国北京举辨的两岸经贸论坛后,中国内地为促进两岸经济进一步的合作与向前发展,在人力资本资格认可,人员往来、医疗及农渔业等经济范畴,对台推出了十五项优惠措施。
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湾研究所研究员张冠华表示,两岸经贸论坛建议将原本适用于两岸春节包机的「澳门模式」,可扩展至适用于海峡两岸之海运直航,台湾农渔产品销往中国内地市场和两岸金融业务等层面,以共同建立一个有利两岸资源流动与经贸合作的制度 。
两岸经贸合作已从第二产业、第三产业,预期续往市场一体化的方向前进。因应当前两岸经贸合作形势发展与自身的经济条件,澳门有需要从两岸经贸合作制度障碍之获益者与中介桥梁的角色,作出相应与适当的调整和蜕变,掌握目前的机遇,把两岸经贸深化合作对澳门经济可能带来的影响 转化成为带动当地经济持续成长的动力。
在海峡两岸经贸合作往更深层次及全面性发展的趋势下,本章将从分析海峡两岸经贸合作制度现存障碍,利用本报告对CEPA和跨境工业区与FDI的研究发现,并以成本 -- 效益及产权理论作为基础,建立分析模型,为澳门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一些具方向性及可操作性的经济政策建议。
第一节 两岸相互投资现存制度障碍分析
本报告在分析两岸相互经贸关系时发现,两岸经贸合作在深化及更广泛发展的过程当中,却因为在制度上存在着障碍,致使两地资源配置仍存有更优化配置的改进空间; 同时,无论在货物贸易、投资以及人员流动等领域,皆呈现着明显的由中国台湾往中国内地单向流动的倾向。举例如于2005年年度中国台湾出口至中国内地之货物总值(562。8亿美元)为自中国内地进口之货物总值(200。9亿美元)的2。8倍;同年,中国台湾对中国内地之投资总额(60。1亿美元)较当地接收源自中国内地之投资总额(少于2。65亿美元)超过23倍;至于同年中国台湾居民前往中国内地之总人次(4,109,200人次)则为中国内地居民前往中国台湾总人次(172,982)的23。76倍 。
中国内地与中国台湾虽然先后于2001年12月11日及2002年1月1日加入了WTO成为正式会员,不过,中国台湾对当地居民及企业前往中国内地从事经贸投资行为设置了各种障碍之余,亦不理会WTO之非歧视性(non-discrimination)原则,针对来自于中国内地之经贸活动,相对其他WTO成员设置了较高之市场准入门坎。本节将会把焦点集中对两岸相互投资与科技合作的制度上作出分析、探讨,从而为澳门在处于两岸经贸交流的这种形势下可发挥的功能与担当的角色寻找恰当的定位。
中国台湾对当地企业及人员前往中国大陆与中国大陆以外地区之投资制度之比较
根据中华民国“经济部”于2003年4月出版之「对外投资须知」对当地企业对外投资的规范作出了详细的说明,公司或个人对外投资或技术合作得依《“国”外投资或技术合作辅导及审核处理办法》之规定向“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申请。企业对外投资项目除必须取得股东同意或股东会决议外,有关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实收股本百分之四十。所指的投资之出资方式,包括了以外汇、机器设备及零配件、专门技术、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国外投资所得之净利或其它收益,国外技术合作所得之报酬金或其它收益。此外,当地政府还为了鼓励企业往外投资而制定了融资与保险等奖励措施。
不过, 按照同一主管部门于2004年3月1日发布之《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审查原则》的第二条即对前往中国内地之投资类别分为两类 -- 禁止类别的包括了基于国际公约、国防、“ 国家”安全需要、重大基础建设及产业发展项目,按行业分类,当中有102项制造业, 36项农业,6项技术合作服务业以及13项基础建设等类别,被列为禁止前往中国内地投资或技术合作项目。而不属于禁止类的被列作一般类别,当地主管机关基于产业发展之考虑,将属于前述两类之投资项目清单作年度性的评估及调整。同时,针对欲投资的金额大小作出宽紧程度不一的审查方式,二十万美元或以下之投资可采取申报程序;二千万美元或以下之个案投资则采取简易审查案件的方式。至于投资金额超过二千万美元者,是需要根据申请者之在当地之事业经营、财务、技术转移、资金取得及运用、劳工、安全及策略等六项因素外以,及有可能经由“行政院”召开部会会议审查。此外主管部门还会随时视政策的需要而收紧当地前往中国内地投资之审批尺度。
较之于对前往中国内地市场投资及技术合作的限制,中国台湾“经济部”于1997年7月1日发布生效之《对香港澳门投资或技术合作审核处理办法》为台资往港澳地区投资及技术合作等活动定出了较为宽松的制度。该办法的第二条及第四条列出中国台湾地区居民、法人、团体或其它机构对港澳的投资活动的方式可以是持有在港澳设立之公司股份或出资额,在港澳设立独资、合伙事业或分公司和对前二款所投资之非金融事业提供一年期以上之贷款等。而准许之技术合作方式包括向港澳地区之居民、法人、团体或其它机构提供专门技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财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并定明交易的回报是以一定之酬金而不是作为股本的投入。至于对投资及技术合作种类的限制,在第六条指明有关项目除了是影响“国家”安全,对“国家”经济发展有不利影响,违反国际条例、协议之义务,侵害知识产权,违反劳动基准法引发重大劳资纠纷尚未解决者,和破坏“国家”形象等六项原则而被予以禁止外,在指定金额以下的投资项目及所进行之技术合作仅实行于实际投资及技术合作后六个月内向主管机关备查之制度。
中国台湾对来自于中国内地投资与非中国内地投资之市场准入门坎
中国台湾地区对于接收外来投资的准入制度设计基本上是按照外来投资之来源地而分为两类门坎。一是向华侨及外籍人士投资设以相对较低的准入门坎,另外就是仍未开放来自于中国内地的投资进入当地市场。
根据中国台湾现行于1997年11月19日经修正之《华侨回“国”投资条例》和《外国人投资条例》规定,侨外人士可以现金,自置机器设备或原料,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门技术或其它知识产权,或其它经主管机关认可投资的财产等出资方式,进入中国台湾市场持有当地公司股份或出资额,设立独资或合伙事业,对前两类项目所投资事业提供一年期以上贷款。除对当地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或居民健康有不利影响之事业,以及法律禁止投资的事业外,皆可通过事先申请的方式进入中国台湾市场。根据当地主管部门于2004年5月13日列出之「侨外投资负面表列 - 禁止及限制侨外人投资业别项目」所载,林业及伐木业,指定产品种类之化学材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以及特定界别的电讯、运输、金融、教育及广播电视等横跨多个产业之行业被列为禁止侨外投资者进入行业。
对来自于中国内地的投资,中国台湾在现阶段仍未有开放。除此之外,对来自于中国内地之居民如要进入台湾从事商务活动,亦设置了身份、人数以及活动种类的限制。根据2005年2月1日当地主管部门发布之《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商务活动许可办法》,大陆地区企业负责人或经理人,专门性或技术性人员,要在台湾当地合资格单位的邀请,并在年度人次设置了上限的规定下,经主管单位批准才可在当地从事商务访问、考察、会议、研习,演讲,为邀请单位提供验货、售后服务、技术指导等履约服务活动和参加商展与参观商展等指定类别之商务行为。
第二节 政策建议分析模型建立
按照不同的动机,FDI流向某地区可以分为是着眼于当地内需市场规模及预期增长幅度,或是被当地生产成本因素的影响而对资本流向之目的地作出选择。此外,亦可根据投入的产业类别把FDI划分为是流进第一、二或是被归类为投入当地第三产业之FDI。
澳门当地通过有限度开放博彩市场配合CEPA制度引入了大量的自由行旅客,成功地吸引到较大量的FDI进入当地的第三产业内之消费性服务行业。因此,为了借着政策建议所引进的FDI能够达到与澳门现存产业结构具有互补及多元化发展的功能,以下的研究主要仍针对以投入到当地出口导向型的第二产业及第三产业之生产性服务如MICE 、计算机软件设计和物流运输等为主要目标之FDI提出讨论。
FDI选择目标市场之成本 -- 效益分析
假设来自第三方的投资者评估过甲地之消费市场规模及发展潜力后选择了当地作为最终销售目标市场,并准备在甲、乙两地之间择一作为FDI投入的接收地。第三方投资者之所以把乙地亦包括在FDI投入选项之内是由于甲地给予乙地符合指定产地来源规定条件之产品及服务设置较对第三方的产品及服务为优之市场准入门坎,如甲地与乙地签订了RTA,建立了两地市场一体化制度,让符合指定产地来源规定的乙地产品,也可以享有如同甲地生产的同类产品般在甲地市场销售的同样竞争条件。
此时,以利润极大化为目的之第三方投资者在作出FDI最终接收地选择的决定时,将会对投资在甲地和乙地的项目之成本 -- 效益进行分析比较,挑选出能令净效益较大的地方作为FDI流入目的地。有关的比较若以数学公式表达如下:
NPei = 在i地投资之预期净效益;
NPei = Rei- FCi - TCei (PCi,LCi,SCi,PGCi ) - Tax - αi
Rei:在i地之预期收益 = 在i地市场之收益 x 能实现的概率;若FDI之目标市场是仅在甲地,因此,不管FDI最终选择了进入甲或乙地生产,两地之预期收益同样是Re甲;Rei与NPei 存在正相关之关系;
FCi :FDI跨越市场障碍进入目标地区投资之成本 = 如某地区对某些来源地之FDI设置较高之市场准入门坎,或当地某些行业仍未或仅有限度地对来自于境外之FDI开放;FCi与NPei 存在负相关之关系;
TCei:在i地之预期总成本支出,是PCi,LCi,SCi,及PGCi 变量之函数;TCei与NPei 存在负相关之关系;
PCi:在i地之生产要素投入成本 = 土地、劳动力、资本、企业家能力等生产要素投入之成本;PCi是与TCei存在正相关关系及与NPei 存在负相关之关系;
LCi:在i地组织生产要素投入及产品供应目标市场所产生之内陆及跨境交通运输、物流、通关等成本支出 = 从生产要素供应地至产品生产厂房以及出厂产品至最终消费市场之内陆及跨境运输和通关与物流等时间及成本等项目的支出;LCi是与TCei存在正相关关系及与NPei 存在负相关之关系;
SCi:在i地生产所产生的交易成本 = 对要素市场及产品市场信息搜集、签订交易合约以及确保对方履行合将之时间与成本支出;是与TCei存在正相关关系及与NPei 存在负相关之关系;
PGCi:在i地生产所需要之自费购买公共品投入成本 = 或有的与生产及供应相关之基建设施及公共服务之自费性投入支出,如当地电力供应不足企业要自建发电设施,又或由于当地治安不佳,企业要多聘护卫等项目的自费性支出;PGCi是与TCei存在正相关关系及与NPei 存在负相关之关系;
Tax:当地政府对商业活动之报酬所征收之税项;
αi:在i地生产过程当中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所引致的支出,如天然灾害、因总体经济或政治因素所引致的支出;是与NPei 存在负相关之关系;
(1) 若NPe甲 > NPe乙 => 由于在甲地之预期净回报大于在乙地的,以利润极大化为目的之FDI将选择进入甲地投资;
(2) 若NPe甲 < NPe乙 => 由于在乙地之预期净回报大于在甲地的,以利润极大化为目的之FDI将选择进入乙地投资;
(3) 若NPe甲 = NPe乙 => 在甲地之预期净回报等如在乙地的,若FDI之生产要素来源及目标市场均是在甲地, 基于投资者为避免在跨境制度下进行营运可能带来的营运风险的假设,以利润极大化为目的之FDI倾向在甲地投资。
第三节 利用两岸投资与技术促进澳门经济发展之政策建议
本节所提出之各项政策建议,是希望在现存的两岸经贸合作制度下建,基于对进入澳门地区投资预期净效益NPe澳门的改善 ,藉此吸引两岸FDI的投入以,调整澳门产业结构与经济可持续发展,并实现两岸经贸深化合作之政策目标。
政策建议一 : 深化CEPA制度后, 续与中国台湾, 葡语地区建立自由贸易区, 以及促进与欧盟更紧密之经贸关系
深化CEPA制度 - 对原产地证明, 通关程序及物流市场效率等三项内容之探讨
根据CEPA第二章第五条第三款,于2006年1月1日,所有“澳门制造”产品将可以零关税进口中国内地市场。中央政府给予“澳门制造”产品的此项进口待遇是优于2001年11月10日订于多哈的入世承诺对WTO其它成员之产品进入中国内地的待遇 。因此,“澳门制造”产品通过CEPA制度进口中国内地市场的相对优势并不是短期的 ,建议当地政府及企业可对此作出持续性的部署和更有效地利用。
澳门本地投资者或外资选择在澳门从事第二产业,并把产品出口至中国内地,若通过CEPA制度无疑可降低这些产品进入内地市场的准入门坎,不过,除生产成本的考虑外,当中仍存在着三项因素影响着“澳门制造”产品相对于内地同类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此三项因素分别是 - (1) 原产地证明规定的标准及确认成本,(2) 通关成本,和(3)出产地至中国内地最终销售目标市场之交通物流成本。
关于上述第一项影响因素 -- 原产地证明规定的标准及确认,在内地与澳门于2005年10月21日签订之CEPA补充协议二,双方同意扩大“澳门制造”的内涵,由原先的「制造或加工工序、税号改变、从价百分比、其它标准和混合标准」等基本规则,再加入「当实质性加工标准不足以确定原产地时,经双方同意可采用附加条件(如品牌要求)以确认产品的原产地。」
本报告建议,在考虑避免影响国家关税收入及保护内地重点发展产业的前提下,澳门当地可因应自身的第二产业生产种类及条件,适度地向中央续争取更灵活及更具弹性之澳门原产地证明规定。若产品可以通过更便捷的认证程序藉CEPA以零关税进入中国内地市场,预期此项针对原产地证明的措施将可进一步吸引面向中国内地市场之FDI投放在澳门的第二产业。(PC下降 => NPe澳门上升 => 刺激投资)
关于第二项影响因素--通关成本,由于澳门第二产业无论在结构上及供应链上下环节上皆呈现较单元化的现象,在产品生产之元配件或半成品的筹组过程当中对境外特别是中国内地供货商存在较高的依存度。因此,澳门与内地之通关效率不只是一次性的在最终产品出口至中国内地市场时才产生作用,而是在生产的过程当中,此项通关效率因素已多次地在影响着“澳门制造”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就通关问题,本报告建议澳门与内地应建立一个以简易、一致性及高透明度为原则之货物通关制度,藉此刺激以中国内地为目标市场之FDI不会因为通关存在之或有障碍而放弃进入澳门第二产业。(LC下降 => NPe澳门上升 => 刺激投资)
至于上述第三项有关澳门与中国内地之交通物流运输因素对CEPA制度功能是起着促进的作用。源于现今市场消费偏好瞬息万变,产品供应链之间的优胜劣败已从价格与质量为两项主要竞争原素,转变成为注入了时效性之立体式竞争模式。若企业不能适时地把产品在市场消费偏好尚未转变前送达市场,不管产品的质量多好或价格多便宜,对销售量的帮助亦十分有限。因此,如设置在澳门的属供应链中游之环节与位于中国内地接近供应链两端的企业之间缺乏有效率的交通物流系统,将影响着CEPA制度所赋予澳门的相对竞争优势。
本报告在交通运输因素上特别针对澳门的民航运输市场制度及澳门与内地陆路运输基建项目提出建议。对于前者由于现阶段澳门民航运输市场从机场地面管理到基地航空公司的营运皆处于较低市场运作效率的专营或垄断市场形态,据此,提出可循分专营等各项措施藉推动当地民航市场开放而增加澳门对外交通运输物流市场效率。此外,由于受到澳门天然地理位置的条件局限,当地对外物流运输配送特别是在海路方面需要利用到邻近的相关基础设施,因此,澳门在跨境陆路运输系统与邻近地区的有效结合,除有利促进进口活动以支持澳门旅游业发展所需消费性产品及第二产业进口原料及半成品外,同时还可借助邻近地区的运输基建设施,有效地建立澳门对外之产品出口物流运输综合联运系统。前述两项有关交通运输的建议预期将可增强CEPA对吸引投资进入澳门第二产业的政策效果。(LC下降 => NPe澳门上升 => 刺激投资)
分别与中国台湾和葡语国家共同体建立自由贸易区,以及促进与欧盟更紧密的经贸关系
与台湾建立RTA
经过本章第一节的分析发现,海峡两岸之经济技术交流由于仍受到现存制度障碍而存在着进一步有效结合的空间。澳门已可通过深化CEPA制度与中国内地之经济达成一体化的目标,接着,若澳门能在获得中央的同意与授权下与中国台湾就两地货物、服务及技术合作展开磋商并达成全面性之市场自由化协议,这制度不单增加了欲开拓中国台湾市场之投资对进入澳门之诱因,同时,藉澳门与中国台湾FTA的建立更可促进原受制于现有两岸交流障碍之个人及企业可汇聚至澳门市场,进行更有效的经济与技术合作活动。(Re澳门 上升 => NPe澳门上升 => 刺激投资)
与葡语国家共同体建立RTA
葡萄牙、巴西、佛得角、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几内亚比绍、安哥拉、莫桑比克及东帝汶等八国于1996年在葡萄牙首都里斯本成立了葡语国家共同体,而澳门亦于2000年5月与葡萄牙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葡萄牙共和国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协议》以及于2003年10月12日至14日在澳门举行了「中国--葡语国家经贸合作论坛(澳门)」首届活动。基于澳门地区与葡萄牙及葡语地区的历史关系,澳门在语言、文化及制度上具备了在磋商谈判建立进一步合作关系之较低交易成本的条件;建议澳门可先行与葡语地区成立自由贸易区,让澳门之投资、产品及服务在进入葡语地区市场时遇到较低之市场准入障碍,降低源自澳门的投资、产品及服务进入葡语地区市场之FC及LC。
此外,该项措施对进入澳门的中国内地FDI来说可就近在澳门地区投资而获得开发葡语地区市场的机会;对于中国台湾FDI而言进入澳门地区除可透过原有CEPA制度拓展中国内地市场之余,同时可藉此发展葡语地区市场;即通过与葡语国家共同体建立RTA后可增加中国内地及中国台湾FDI在澳门投资的预期收益Re澳。
进入澳门的投资预期净效益NPe澳门受惠于FC与LC下降及Re澳上升的影响而获得提升,为吸引两岸以葡语地区为目标市场之FDI进入澳门地区创造了更具优势的条件;此外, 借着两岸FDI在澳门的汇集将可促进中国内地与中国台湾之资源及技术可利用澳门作更有效的配置与结合。
促进与欧盟更紧密之经贸关系
澳门与欧盟早于1992年签订了贸易和合作协议,根据协议双方可在工业、投资、科学及技术、能源、信息、培训等多个领域内进行合作。双方成立的混合委员会,每年轮流在澳门和布鲁塞尔进行一次会议,检讨协议的实施情况及商讨未来的发展。双方亦已在澳门开展了多项合作项目,包括设立了「澳门欧洲信息中心」、「澳门--欧洲旅游研究中心」、「澳门欧洲研究学会」、举办「尤里卡」计划(会合)亚洲活动和在公共行政与法律领域的培训等 。澳门与欧盟有关的贸易合作,在特区成立后予以保持良好的关系。因此建议在澳门与欧盟原有坚实的经贸合作基础下,订出有利澳门地区经济发展的项目,藉现有合作沟通制度,向欧盟争取以更优惠的条件进入欧盟当地市场。
此项措施的目的是希望借着降低源自于澳门的投资与原产地产品及服务相对于中国内地及中国台湾同类产品及服务进入欧盟市场的关税及跨境障碍--FC及LC,而有效地吸引两岸FDI投入澳门地区设立以欧盟为目标市场之项目。
政策建议二 : 工业园区项目与配套措施结合
现阶段澳门地区共有两个工业区项目,统一由澳门工业园区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位于路环之联生工业区是于1993年设立,另一个预计于2006年启用的就是设置在青州的珠澳跨境工业区澳门园区。根据澳门工业园区发展有限公司网页提供的资料,澳门园区为开放式及采取与澳门其它地区一致之优惠政策,如当地政府为鼓励投资的税务及利息优惠政策,不管园区内外具同等条件之企业皆可享受同样的鼓励政策;因此在园区内如没有进一步的产业促进政策措施的推出,仅有在土地供应上之生产要素条件的存在,可推论该园区对投资特别是对属于第二产业之外资的吸引力应与澳门现有工业地段相若。
经评估澳门当地经济发展条件及参考其它地区之工业园区成功案例后 ,本报告建议在现有的两个工业园项目上还须制定配套性之产业发展政策及行政管理运作架构,才能发挥到工业园项目之既定功能。
如未经科学及客观的专业研究为澳门该发展哪类新兴产业寻找合适定位,而贸然制定倾斜性的产业发展策略,一方面将会遇到资源错配或浪费之事倍功半的局面,同时,在政策开展及执行上亦有可能遇到未能受惠产业之较大阻力。本报告建议在配合工业区项目之产业发展政策可按照以下之澳门工业园区项目发展行动纲领(action plan),分阶段拟定及执行。
澳门工业园区项目发展行动纲领
拟定产品开发研究项目-- 分别邀请包括在产业、公共部门、学术研究机构、专业服务介别、具自然科学知识、社会科学专长、对澳门当地环境认识、掌握区域及国际市场脉动之各方具代表性之专家筹组「澳门产业发展项目研究小组」,该小组功能是定期为配合澳门当地经济条件与国际发展趋势,挑选出有利澳门经济可持续发展之产业项目。
产品开发研究 --可考虑以产业 + 学术科研单位 + 公共部门之协作方式采用独立运作或依附现有研究单位元的方式执行经由「澳门产业发展项目研究小组」挑选出来之项目研发工作。
风险投资基金 --向市场募集及经公共资源投入建立风险投资基金,功能是作为支持产品开发研究或未来成果投入商业化量产之财政来源。若产品研发得出成果,基金日后可从技术转让或商业化量产销售收益而回收已投入之投资,此举令基金可按市场规律独立运作及避免长期依赖公共资源的投入。
特定产业鼓励投资政策 --为鼓励与澳门产业发展项目方向一致之本地及外资投入,工业园区可考虑为合资格及经客观与具透明度机制筛选之企业提供优于澳门一般地区之经营条件,包括更宽松的跨境劳动力流动制度、与金融机构合作提供专项之贷款计划、优惠之工业用地或标准厂房之使用权租金、以及税务假期(tax holiday)。
具目标与系统性之招商引资策略 --根据已定出之产业发展项目及其所属供应链之上下游环节,系统性地向全球之领导性供应链关键环节进行重点招商游说活动。
专业顾问专家团队 --指定产业发展项目除产品研发外,如要使项目能经得起区域化以及全球化的市场竞争,企业主还须关注及掌握市场拓展、销售网建立、融资、技术合作、企业管治及知识产权法律保障等由生产至营运之各项要素。因此,具备各类专业知识的顾问专家团队的存在将可减低进驻园区的企业长期顾用此类人手的成本,在有需要时即可提供事前规划、事中管理及事后补救的顾问服务。
退出机制 --政府为达到产业发展的目标而推出各项倾斜性的政策是需要投入大量的公共资源,为把公共资源得到有效的配置,一个良好的运作制度除要具备完善的准入机制外,对于已进驻园区但经过指定期间仍未能满足既定标准的企业则同时必须设下退出的机制,目的是将有限的公共资源能分配至与发展目标一致又具备良好运作水平的企业上。
行政运作机制配合 --现存的工业园区管理行政架构为配合工业园项目发展之目标而推动以上的七项行动是有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以加强部门的执行力。
借着上述工业园区及配套政策的建议,预期可对PCi、LCi、SCi、PGCi及tax起到降低的作用,借着提升NPe澳门从而增加两岸FDI汇聚澳门市场之诱因。
政策建议三 : 在中国内地和中国台湾设立经贸交流单位
现阶段澳门特区驻外单位当中主要为发挥经贸功能的仅有三个,分别同为直属行政长官的驻欧盟澳门经济贸易办事处,中国澳门驻葡萄牙经济贸易代表处及澳门驻世界贸易组织经济贸易办事处。此外,主要为肩负政治职能的有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北京办事处和旅游局辖下多以外包合作方式在各地主要为推广澳门入境旅游服务之共十七个代表处 。因此,为了对两岸投资者推广澳门之投资环境及主动接触当地潜在FDI投入澳门,本报告建议澳门可考虑在中国内地多个重点城市及地区如广州、广西、上海、四川、北京及东北等,以及在中国台湾地区设立以推动两岸与澳门经贸活动之据点,而此据点的存在还可发挥着协助澳门当地企业前往两岸投资经商的角色。(降低FC => NPe澳门上升 => 刺激投资及降低本地企业对外投资及经商活动的FC及SC)
政策建议四 : 分别与中国内地及中国台湾建立促进FDI流动之制度
企业进行跨境投资活动最常遇到及关注的风险是:本身地区对私有产权的保障制度没法延伸至欲进入的地区及两个保障制度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特别是技术性的投资项目如相关的知识产权未能在投资地得到可信任的法律保障,将在很大程度上减低这类企业的跨境投资意欲。
本报告建议在有效控制两岸FDI对投入澳门地区进行投资特别是技术密集形投资活动的心理障碍及经营风险,澳门可分别与两岸建立一体化之私有产权保障制度,如签订商标、工业技术、版权等知识产权保障等法律制度跨境适用协议。此外,澳门为了吸引两岸FDI的投入同时在关于避免跨境投资企业之所得双重课税,资金跨境流动,专业人员跨境流动,以及专项技术合作项目等范畴,皆有需要与两岸签订合作协议。(降低FC、TC及tax => NPe澳门上升 => 刺激投资)
政策建议五 : 制定策略性及系统性之招商政策
在讨论工业园区项目对吸引FDI的作用时已提及为了更有效地运用公共资源以达到藉吸引FDI以促进产业结构多元化发展之目标,建议澳门当地须筛选拟发展之产业类别并对此制定倾斜性的产业发展政策。与前述之政策建议保持一政性,提出若澳门对两岸开展引资活动时应对欲针对之目标行业及所属之供应链进行有效的整体性之游说行动。
稳健的财政及税收制度
至于对α因素的控制,澳门自回归后在一国两制的运作框架下,保持了社会政治的稳定性,而在总体经济的运作上虽然在博彩旅游业的带动下,GDP近年呈现着增长的趋势。不过,本报告仍要提出澳门当地政府对稳健的财政及税收制度之持续性应保持高度的关注与决心,以避免出现公共开支增长过速及大于税收的水平,若此现象的出现将对市场经营活动产生排挤效果及增加了税率上升之可能性,并导致窒碍境外FDI对澳门市场投入的结果。
跟进讨论
不同产业的FDI之流向存在着相异的影响因素,努力完善投资及经营环境是每个欲经济持续增长之地区的基本工作,因为,此举不单是为了吸引外资还是为了供本地现有企业一个发展及增长的空间。由于FDI对一地的总体经济发展以及伴随而来的技术投入之利基,环顾全球以及澳门邻近地区均持续地推出一系列的吸引FDI进入之政策措施,特别是在两岸经济不断地朝向更紧密的目标发展及中国与港澳签订了CEPA后正继续与其它地区,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与ASEAN磋商FTA;可预见的是CEPA赋予澳门经济发展的优势将会逐步地受到来自于与中国缔结FTA的新成员的加入竞争而遭到削弱。澳门为了解决现存的经济增长过于依赖少数行业等问题而达至经济可持续发展之目标,其中可选择之一套具迫切性的策略是筛选出符合澳门经济条件之目标行业,并推出具竞争性及系统性之吸引FDI政策,借助FDI的资金及技术投入,以填补澳门第二产业及属于第三产业之生产型服务行业之空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