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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民航总局令第114 号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
(1999 年5 月14 日发布,2002 年8 月27 日修订)
CCAR-18R1
规章名称: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
部号: CCAR-18-R1
令号: 第114号
制定机关: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主管司局: 政策法规司
公布日期: 2002-08-27
实施日期: 2002-09-01
修改日期: 2005-05-23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14 号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ccar-18r1)已经2002 年8 月19 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 年9 月1 日起施行.   局长:   二ОО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民用航空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行政执法人员.民用航空行政执法人员称为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以下简称监察员).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监察员统一颁发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证(以下简称监察员证)并实施监督管理.民航总局法制职能部门依据本规定审核监察员资格,负责办理、发放、收回和销毁监察员证的工作.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地区监察员申请人的资格审查、行政法律基础知识考试和监察员证的管理,并对本地区监察员实施监督.

第四条 监察员执法应当出示监察员证.未出示监察员证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拒绝接受监察.

第二章 监察员和监察员证

第五条 监察员设下列监察类别:
(一)航空安全类;
(二)飞行标准类;
(三)航空器适航类;
(四)机场类;
(五)安全保卫类;
(六)空中交通管理类;
(七)航空市场类;
(八)综合执法类;
(九)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类别.监察员确定监察类别后称为“中国民用航空xxxx(类别)监察员”.监察员的基本职责在本规定附件四《监察员证副页正面》中规定.

第六条 民航总局监察员的监察范围为全国;民航地区管理局监察员的监察范围为各该地区或者各该省、区、市.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其监察范围为全国的除外.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可以书面授权本类别负责地区监察职责的监察员在指定时间指定范围内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但是指定时间不得超过30 天.

第七条 监察员的监察类别、基本职责和监察范围在监察员证上
载明.

第八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规定的情形或者民航总局认为应当收回监察员证的其他情形外,监察员证长期有效.监察员证由证件夹和证件组成.
证件夹封面格式见本规定附件一;证件分为正页和副页,其格式分别见本规定附件二至附件五.监察员证正页盖具民航总局印章,副页盖具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印章.正页和副页同时使用并分别盖具印章,方为有效.

第九条 监察员证统一编号.编号以监察类别英文代码和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监察类别英文代码在本规定附件六《监察类别英文代码》中规定.四位阿拉伯数字编号在本规定附件七《监察员证编号方法》中规定.

第三章 监察员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十条 申请担任监察员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本职工作,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二)是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承担外部管理职责部门中的工作人员,或者是接受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授权从事检查、监督、认可工作并接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工作的事业组织(以下简称受委托组织)中承担外部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
(三)从事民航相关工作二年以上,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业务考核和行政法律基础知识考试取得监察员资格.
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申请人由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组织业务考核,受委托组织的监察员由本单位组织业务考核.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和受委托组织的申请人由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法制职能部门组织行政法律基础知识考试.业务考核和行政法律基础知识考试成绩由考核和考试部门存档.考核和考试成绩合格的,由考核或者考试部门颁发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 具备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条件并按第十一条考核和考试合格的申请人,由民航总局法制职能部门办理监察员证.除特殊情形外,监察员证应当在办证材料报送齐备后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制作.

第十三条 民航总局申请人的监察员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填写本规定附件八《民用航空监察员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经所在职能部门、人事部门按本规定第十条批准申请办理监察员证;
(二)申请人所在职能部门将申请人申请表及业务考核合格证明报民航总局法制职能部门;
(三)申请人参加民航总局法制职能部门组织的或者民航总局法制职能部门委托的机构组织的行政法律基础知识考试,取得考试合格证明;
(四)对于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人员,由民航总局法制职能部门统一办理、发放监察员证.第十四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人的监察员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经所在职能部门、人事部门按本规定第十条批准办理监察员证;
(二)民航地区管理局有关职能部门将本部门申请人名单及监察范围报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取得业务考核合格和监察范围批准证明;
(三)民航地区管理局有关职能部门将申请人的申请表与业务考核合格和监察范围批准证明报本地区管理局法制职能部门,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法制职能部门组织行政法律基础知识考试;
(四)经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后,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法制职能部门将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人员名单和监察范围报民航总局法制职能部门办理监察员证;
(五)民航总局颁发监察员证后,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法制职能
部门发放本管理局人员的监察员证.

第十五条 民航总局定期公布颁发和收回的监察员证的人员名单和证件编号.

第四章 监察员的培训和证件管理

第十六条 监察员应当接受业务培训,保持业务水平,适应工作需要.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监察员的业务培训.

第十七条 监察员应当接受法律基础知识培训,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民用航空行政程序规章的规定.每人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 学时.民航总局法制职能部门和民航地区管理局法制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法律基础知识培训.

第十八条 民航总局法制职能部门负责监察员档案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法制职能部门负责建立本管理局监察员档案,记录监察员基本情况和变动情况.

第十九条 监察员证不作为进入民用机场控制区的证件使用.

第二十条 监察员证不得转借他用,不得出于私人利益和为个人方便使用.

第二十一条 监察员证不得涂改.经涂改的监察员证无效.

第二十二条 监察员证如有遗失,应当立即向民航总局法制职能部门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法制职能部门报告.需要补发的,经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报民航总局法制职能部门批准后,补办监察员证.

第二十三条 监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提出建议,由民航总局收回其监察员证: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涂改、转借或者违法使用监察员证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徇私枉法、以权谋私、侵吞罚款或者其他罚没物或者违反其他廉政规定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非法泄漏国家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侵犯受监察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超越职责范围执法的;
(七)明知存在违法行为,应当履行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八)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监察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能够及时纠正、未造成不利后果或者能够及时挽回不利影响的,可以由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收留其监察员证3 至6 个月.

第二十四条 监察员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检举.

第二十五条 监察员离开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应当将监察员证交回所在部门.监察员所在部门将监察员证交法制职能部门后,方可由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或者退休等手续.

第二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外,对不宜继续担任监察员工作的人员,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收留其监察员证3 至6 个月,或者建议民航总局收回其监察员证.

第二十七条 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应当收回监察员证的人员,由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法制职能部门于每年11 月30 日前将名单报民航总局法制职能部门.

第五章 监察员的职责、权限和工作准则

第二十八条 监察员依法履行下列一般职责:
(一)对受监察单位和个人贯彻执行民航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主持或者参与事故纠纷的现场调查;
(三)对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处理,并办理行政处罚事项;
(四)参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活动;
(五)承办规定的或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监察员履行上述职责,应当及时向所属机关或者组织报告情况.

第二十九条 监察员履行职责时的权限如下:
(一)制止违法行为;
(二)巡视、检查现场(包括证件、资料、设施、设备、航空器等);
(三)约见或者询问受监察单位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四)调阅、摘抄、复制、扣押有关资料、物品;
(五)抽样取证;
(六)向所属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或者依法作出当场处罚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三十条 监察员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公务,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执法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奖惩严明.

第三十一条 监察员应当廉洁行政,不得徇私枉法,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三十二条 监察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罚款及其他罚没物的规定,不准侵占、截留、挪用罚款或者其他罚没物.

第三十三条 监察员必须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对列入秘密级以上(含秘密级)的资料,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在公开刊物、报纸、电台或电视台发表.需对外提供或公开发表时,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及同级保密委员会或者部门领导审查批准.对秘密级以下的资料,要妥善保存.监察员应当为举报人及其要求保密的事项保守秘密.监察员应当依法为行政相对人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三十四条 监察员处理涉外事件,必须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维护民族尊严和国家利益.

第三十五条 监察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文明执法,尊重行政相对人,认真解答执法中的问题.监察员不得随意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执法工作中应当尽量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第三十六条 监察员应当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办理行政执法事项,不得越权处理有关公务.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不得推诿.

第三十七条 除另有授权外,监察员应当在监察员证载明的监察类别、基本职责和监察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监察员发现监察事项或者行政处罚事项超出本人监察类别、基本职责和监察范围的,应当向有关机关、组织报告.

第三十八条 监察员与行政执法事项或者行政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监察员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且后果严重或者情节恶劣的,由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予以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因监察员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导致行政赔偿的,所在单位可以在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后,追究违法监察员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伪造监察员证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 2002 年9 月 1 日起施行.1999 年5 月14 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自1999 年9 月1 日起施行的《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ccar-18)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一 监察员证件夹封面 附件二 监察员证正页正面
附件三:监察员证正页背面
监察员证正页尺寸 监察员证正页尺寸
为6.6cm×9.6cm
为6.6cm×9.6cm
中国民用航空
china civil aviation
(局徽)



inspector
中国民用航空
航空器适航监察员
china civil aviation
aircraft airworthiness
inspector
姓名: no. lr
name:
部门: (一寸彩色照片)
dept.:
发证日期:
date:
发证机关:
issued by: (防伪标记)
使用说明
1.本证根据ccar-18 颁发,用于证明持证人的行政执法资格.
2.本证同时含有正页、副页,方为有效.
3.本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4.伪造本证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监察员证正页)
附件四
监察员证副页正面
监察员证副页尺寸6.6cm×9.6cm,底色为白色,民航总局监察类别代码为水绿色,民航地区管理局监察
类别代码为兰色
中国民用航空航空器适航监察员
china civil aviation
aircraft airworthiness
inspector
编号: no
姓名: name:
监察范围: region:
基本职责:对民用航空产品及其设计、制
造、使用和维修实施审定、监督、检查;
查处相关的违法行为.
duties:to certify, survey & inspect civil
aviation products and their designs,
manufacturing,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to
handle the relevant illegal acts .
中国民用航空机场监察员
china civil aviation
airport inspector
编号: no
姓名: name:
监察范围: region:
基本职责:监督检查民用机场建设工程和
规划管理、建设标准的执行、机场及相关
企业的运营;民用机场使用许可审定及安
全运行监督.
duties:to supervise & examine the management
of civil airport construction project and
plann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standards, the business
operation of civil airport and its subsidiary
enterprise(s); to certification of airport and
to supervise the safety operation of airport
and its flight area.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监察员
china civil aviation
flight standards
inspector
编号: no
姓名: name:
监察范围: region:
基本职责:对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或
个人,在飞行运行和航空卫生方面实施审
定、监督、检查、查处相关的违法行为.
duties:to certify, survey & inspect operators
and airman engaged in civil aviation
activities in the field of flight operation and
civil aviation medicine; to handle the
relevant illegal acts.
中国民用航空航空安全监察员
china civil aviation
aviation safety inspector
编号: no
姓名: name:
监察范围: region:
基本职责:全面监督检察民用航空飞行安
全和地面安全活动;监督检查航空安全事
件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和主持对重大事件
和事故的调查处理;查处违法行为.
duties:to inspect overall flight safety &
ground safety; to inspect investigation &
prosecution of aviation incidents; to organize
investigation on and handle severe aviation
incidents &accidents; to handle illegal acts.
中国民用航空航空市场监察员
china civil aviation
market inspector
编号: no
姓名: name:
监察范围: region:
基本职责:依据法律、法规和民航规章,
监督检查有关单位民用航空经营活动的
价格、收费和财务行为;监督检查民用航
空运输、通用航空、销售代理业的经营许
可资格,查处违法行为.
duties:in accordance with laws, rules and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to supervise and
examine the price, charge and finance acts of
relevant institutions in their civil aviation
operations; to supervise and examine business
operational qualification in relation to civil
air transport, general aviation and sales
agency ; to handle illegal acts.
中国民用航空综合执法监察员
china civil aviation comprehensive
law enforcement inspector
编号: no
姓名: name:
监察范围: region:
基本职责:全面检查、调查民用航空活动
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依法实
施行政处罚.负责行政执法监督.
duties:to inspect and investigate generally
the circumstances of compliance with law,
statute and regulations in the civil aviation
practice and perFORM administrative penalties
according to law. to be responsible for the
supervision of the enforcement of
administrative law.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监察员
china civil aviation
security inspector
编号: no
姓名: name:
监察范围: region:
基本职责:监督检查民航空防安全管理、
安全检查、机场控制区管理、消防和专机
警卫工作;指导处理非法干扰事件;查处
违法行为.
duties:to supervise & inspect the management
of civil aviation security, the security
check, the management of airport controlled
areas, fire-fighting, the special aircraft
security; to direct the handling of illegal
interference; to handle illegal acts.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监察员
china civil aviation
air traffic management
inspector
编号: no
姓名: name:
监察范围: region:
基本职责:监督检查民用航空空管系统的
日常运行、设施建设、气象信息和航行情
报提供及空中交通安全管理.
duties:to supervise & inspect the daily
operation of civil atcs, the construction in
facilities in civil atcs, the provision of the
meteorological inFORMation, and aeronautical
inFORMation and air traffic safety control.
附件五: 监察员证副页背面
附件六
监察类别英文代码
(一)航空安全类:as;
(二)飞行标准类:fs;
(三)航空器适航类:aa;
(四)机场类:ap;
(五)安全保卫类:sb;
(六)空中交通管理类:tm;
(七)航空市场类:am;
(八)综合执法类:lr.
监察员注意事项
1. 监察员执法监督时必须携带
并出示本证.
2. 监察员的执法监督工作接受民
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检查.
3. 监察员离开工作岗位时,应将
本证缴回发证机关.
4. 监察员依据ccar-18履行职责,
行使权力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察员证副页)
附件七
监察员证编号方法
监察员证四位数序号由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
0011—0019 为总局各职能部门司局级领导监察员证编号;
0021—0099 为民航总局各职能部门处级及处级以下监察员证编
号;
1001—9999 为各地区管理局各监察员证编号;1001—7999 编号
中,其千位数字按下列规定:
华北地区管理局:1;
华东地区管理局:2;
中南地区管理局:3;
西南地区管理局:4;
西北地区管理局:5;
东北地区管理局:6;
新疆地区管理局:7.
附件八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证申请表
申请人签字:
申请人签字:
注:请将业务考核合格证明、法律考试合格证明及监察范围批准证明附后.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工作单位
职务 曾办过的监察员证编号 (1 寸彩照)
申请项目 监察类别: 监察范围:
民航相关工作简历
所在部门意见
(盖章)
人事部门意见
(盖章)
民航总局法制职能部门意见/管理局法制工作负责人意见(业务考核和法律考试合格后填写)
关于《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ccar-18-r1)的说明《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ccar-18)(以下简称原规定)自1999 年5月14 日发布1999 年9 月1 日施行以来,对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培养和组建行政执法队伍起到重要作用,解决了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执法的问题.到2002 年6 月底,行政执法人员共计969 人.该规定施行近三年,也暴露出内容不够细致或者过于繁琐或者不易执行的问题,需要加以修订.修改后的规章名称不变,其主要修改内容说明如下:
一、增加民航总局法制职能部门负责办理、发放和收回监察员证的职责,缩短办证周期.由于行政机关人员变化频繁,民航总局和各地区管理局时有报请为小批人员办证的情况.为了加快办证速度,修改后的规定第三条增加第二款,授权民航总局法制职能部门办理、发放和收回监察员证.这有利于加快证件制作和发放,缩短办证周期.颁发监察员证以及公布颁发和收回监察员证的权限仍在民航总局.修改后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五条对此予以明确规定.
二、关于监察范围的地域管辖原则和扩大监察范围的方式监察员的监察范围应当遵从地域管辖原则.修改后的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民航总局监察员的监察范围为全国,民航地区管理局监察员的管辖范围为本地区.考虑到总局部分职能部门和监察工作的特殊要求,规定了两种扩大监察范围的方式.其一是将地区扩大为全国的特殊方式,即在修改后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末尾规定,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可以批准民航地区管理局部分监察员的监察范围为全国.但这些监察员的数量应当从严控制.其二是扩大民航地区管理局监察员监察范围的常规方式,即在修改后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可以书面授权民航地区管理局监察员在30 天内到其他指定的地区履行监察职责.
三、增长监察员证的有效期,保证监察员队伍稳定.
监察员是民航行政机关担任外部管理职责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没有重大职务过错及调动的情况下,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监察员证是监察员执法资格的证明,也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原规定第十条将监察员证的有效期设定为三年,要求每三年进行一次资格审查,并办理换证事宜,其初衷是为了保证监察员有较高素质.但这种方式不仅加重了资格审查及换证的工作负担,而且对提高监察员素质也没有实质性的保障作用.修改后的规定第八条规定,除应当按规定收回监察员证的情形外,监察员证长期有效.同时,规定了与监察员证长期有效相配套的措施,即在修改后的规定中单独设置第四章监察员的培训和证件管理.该章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是对监察员的培训和有关培训责任的规定.其他条款是有关监察员建档、监察员证收留和收回的规定,用以保障在监察员证长期有效的情况下,提高监察员素质,保持监察员的业务及执法水平.
四、加强对监察员证的管理
目前存在着监察员证不能迅速收回的情况.修改后的规定第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了监察员证由总局和地区管理局法制职能部门发放的职责.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监察员所在部门收取和上交监察员证的职责.并特别规定了申请监察员证需经人事部门批准、办理调动、退休手续时需将监察员证交回的程序.这样有利于解决目前存在的调动工作或者退休不交出证件的情况.修改后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了建立监察员档案的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监察员证遗失后经过批准再予补办的程序,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有关收留监察员证3 至6 个月以及有关收回监察员证的规定,加强对监察员证的管理.
五、增加监察类别,取消监察员监察专业
原规定发布施行后,为了加强市场监管和层级与法制监督,经总局领导批准,增设了航空市场和综合执法两个类别的监察员.此次一并纳入修改后的规定.关于监察专业,在原规定第四条中,对若干类别的监察员设置了2 个或2个以上的监察专业,目的是防止跨专业执法.从近三年的实际执法情况看,并未出现跨专业执法的情形.在监察员证的办理过程中,总局有关职能部门也未在监察员证中设置规定监察专业的附加页.由于设置监察专业致使证件结构复杂,取消监察专业并无不利影响,所以此次修订,取消了监察专业设置.原规定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九条中有关监察专业的内容也同时删除.在修改原规定的过程中,曾经提出合并监察员类别,将“安全保卫”类别修改为“空防安全”类别,对“航空市场”和“综合执法”类别监察员证副页正面中的基本职责进行文字修改等意见.考虑到上述意见涉及证件制作,而且民航行政管理机构改革尚未到位,拟于改革到位后再作处理.
六、关于监察员证的办理程序
办理监察员证涉及两级行政机关,两项考试合格证明.原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监察员证的办理程序,是目前办证速度较慢、办证程序不够统一的主要原因.修改后的规定增设了第三章监察员证的申请和颁发,该章共5 条,其中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是新增条款.修改和新增加的内容主要是提出申请人的称谓,修改了申请人的条件,增加了办证程序规定和申请表,并请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人事部门按规定审批申请人资格.人事部门介入发证程序有利于保证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也有利于监察员证的管理.
七、关于法律责任
民航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具有法定的行政执法权.民航总局颁发和收回监察员证,是对民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法资格的认可和撤消,属正常的内部行政管理行为,不同于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法律关系.所以此次修订将原规定中规定的收回证件的行为列入证件管理一章.法律责任一章仅对监察员涉及行政处分、承担经济责任、刑事责任的情形和其他违法情形作出简略规定.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

 

补充修订此条目

 

此条目贡献者:zhouhuahui(创建人)、dou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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