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当局的大陆经贸科技政策及对两岸经贸合作的影响
第四章 台湾当局的大陆经贸科技政策及对两岸经贸合作的影响
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在此背景下台湾与大陆的经贸关系愈来愈紧密。现今,两岸已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长期不正常的两岸经贸关系也面临着越来越大的调整压力,自2001年下半年开始,台湾当局确立了“积极开放,有效管理”取代“戒急用忍”原则的政策思路,对两岸经贸往来采取了一些放松措施,并宣称将两岸直接“三通”事宜提到了议事日程。但总的看来,台湾当局的大陆经贸科技政策调整被动因应两岸形势发展的因素过重,始终以维护台湾产业对祖国大陆的技术优势与垂直分工地位为目标,而轻忽了在两岸之间建立平等互惠的经贸关系,并没有真正为两岸经贸关系,也为岛内经济开创出一条可长可久的发展之路。
第一节台湾当局对大陆经贸与科技政策的提出及调整
(一)台湾当局制定大陆经贸政策的原因
1987年台湾解除戒严、开放港澳观光和开放大陆探亲后,为因应两岸经贸往来需求,陆续制订贸易、邮件、通话(报)、赴大陆参加国际会议、间接投资或技术合作以及“大陆出口台湾押汇”等管理办法或作业要点,以符合开放探亲、两岸贸易快速成长及台商大举进入大陆投资后,有关人员、资金、技术、通信等交流的需求状况,可谓“企业活动在先,政府措施在后”。
1992年9月18日,台湾当局颁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作为其进行两岸社会、文教、经贸交流的主要规范,也是台湾民众“两岸往来法治化”的开始。“条例”对于两岸经贸规定,均采取“委任立法”的方式,明定相关“许可办法,由主管机关会同有关机关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后发布”,既为其“行政部门”在1992年9月18日之前所拟定的间接往来经贸管理架构与管理措施提供法源基础,也为“行政部门”经贸政策因势而变预留了调整空间。事实上,对两岸贸易、投资、金融、与人员往来造成“实质影响”的,主要是“条例”中对行政部门采取“授权立法”而衍生出的各项管理办法,特别是随着贸易、投资活动的扩大,台湾工商业界对于两岸贸易、大陆投资与两岸产业分工、金融保险业拓展大陆市场等需求增加,均使台湾相关“主管机关”不得不根据两岸互动现实,逐步扩大开放范围与调整管理机制。
现在,两岸经贸关系已是台湾经济发展无法忽视的最重要部分。依商务部统计,2004年两岸贸易总额达783。2亿美元,其中大陆从台进口额达647。8亿美元,台湾是大陆第二大进口市场,大陆是台湾最大的出口市场;大陆对台逆差超过500亿美元,是台湾总体外贸顺差60亿美元的8倍,大陆是台湾最大的贸易顺差来源地。据台湾“经济部”资料,2004年共批准台商投资项目为4020个,合同台资金额93。1亿美元,实际利用台资31。2亿美元;截止2004年底,台商大陆投资总金额达412。5亿美元,占整体对外投资比重为49。51%。这些统计数字都反映出台湾对大陆的经济依存性在不断加深。
随着大陆经济的腾飞,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基于大陆市场潜力及成本的考虑,进驻大陆拓展市场或建立生产基地。台湾在经营大陆市场具有地缘、血缘、语言等相对的优势,大陆经济的快速发展本来对台湾是绝佳的机会。但是,台湾当局把大陆经济发展解读为威胁大于机遇,竞争多于合作,强调风险意识。从政治上看,他们意图以经贸为筹码,对抗大陆,消除两岸和平统一的内在动力,达到“去中国化”和两岸渐行渐远的政治目的,最终实现“两国论”目标。而另一方面,他们也为制定限制性的两岸经贸政策找出许多冠冕堂皇的“经济理由”:岛内投资意愿低落、经济投资延宕的主要原因是台资外流至大陆引起的;产业大规模移往大陆妨碍了台湾的产业升级;对大陆的过分依赖,会使台湾失去经济“自主”的基础等。因此需要有“法定”的两岸经贸政策,给渐成趋势的台商大企业到祖国大陆投资降温,以便拉开两岸经济的“安全距离”,降低所谓台湾对大陆经济的“依赖度”。
(二)“戒急用忍”政策的内容
“戒急用忍”政策是李登辉主政时期的“杰作”,是李登辉推行“两个中国”政策的逻辑结果,并成为1996年以来台湾对大陆政策的最高指导原则。
1996年8月14日,李登辉在台湾“国民大会”上声称,“亚太营运中心以大陆为腹地的论调必须加以检讨”,要求有关部门“对台商到大陆投资设一定的上限比例”,这是台当局紧缩大陆政策和经贸政策的先声。9月14日,李在台湾工业总会召开的“经营者大会”上致辞时又宣称,“两岸关系必须秉持"戒急用忍"的大原则”,要求台商减少对大陆的投资。10月21日,他在“国统会”上再次提出,大陆政策“必须以根留台湾,加强建设,充实国力为出发点,"戒急用忍,行稳致远"”,从而将“戒急用忍”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及至大陆政策的各个层面。
为进一步强化“戒急用忍”在大陆政策中的指导地位,在李登辉的主导下,台当局于1996年底召开了所谓“国家发展会议”,达成了所谓发展两岸经贸应“台湾安全”第一,“台湾利益优先”,考虑政治风险,循序渐进推动以及规范大企业赴大陆投资等“政策共识”,将“戒急用忍”烙上了“朝野共识”的印记。
与此同时,台当局有关部门以“戒急用忍”为基调,将“两岸关系以经贸为主轴”调整为“经贸行为仅为大陆政策的一环,不应躁进”,并加强“陆委会”对大陆经贸政策的主导权,由“陆委会”视“台湾安全”和“两岸关系进展”来决定大陆经贸政策的调整情况。在大陆经贸政策的具体制定上,台“经济部”还重新拟定了两岸经贸政策的发展方向,提出所谓“西进暂缓、南向推动、台湾优先”的投资政策,对台商投资大陆实行从严管制、“管大不管小”,即实行“投资从严、商业、贸易、科技交流从宽”、“大企业从严,中小企业从宽”、“特殊行业从严、一般行业从宽”的政策,凡投资规模较大、对台湾经济影响较大并有助于大陆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投资案将从严审核。
鉴于上述原则性政策宣示往往在实践中造成操作的困难,为解决这一问题,以全面落实“戒急用忍”政策,台当局重新制定了一个可量化的、重点规范大企业到祖国大陆投资的新审查办法。1997年5月28日,台湾“经济部”公布新版《企业对大陆地区投资审查办法》。
台当局对台商赴大陆投资办法,长期来一直采用“准许”、“禁止”、“项目审查”三类标准进行规范和审查,而新版“办法”施行后对台商到祖国大陆投资的规范和审查更加严格。这主要表现在:
(1)禁止投资项目新增32项,包括在祖国大陆最具发展潜力、并成为台商投资新热点的基础设施和高科技产业如铁路、公路、电子科技产品、房地产、保险等。
(2)大型企业、上市上柜公司到大陆投资上限依资本额或资产净额,采45%、30%、20%的“累退比例”规范,企业规模愈大,准许赴大陆投资额占资产净额比例愈低。
(3)任何领域的个案投资金额上限均不得超过5000万美元。
(4)项目审查分产业特性和个案特性两类共11项指标,非常繁琐,且标准严苛。
可以看出,新“办法”实施的主要目的在于严格控制大企业、上市上柜公司到祖国大陆投资基础设施和高科技产业。
此外,台当局还出台了多项配套措施,包括:强行要求违规赴祖国大陆投资台商补办登记手续,愈期未报者将处新台币100万至500万元罚款;提高台商赴祖国大陆设立投资公司审查标准,规定台商在祖国大陆设投资公司必须经项目审查,在大陆的各项投资案也得逐案向“投审会”申请获准;重点调查一些赴大陆投资的大企业,以儆效尤。新的投资审查办法及其配套措施的出台,表明台湾“戒急用忍”政策的定型。
(三)台湾当局大陆经贸科技政策的调整及其原因
从1996年底至2001年的五年间,台湾一直施行对大陆投资“戒急用忍”的政策,并将“戒急用忍”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及至大陆政策的各个层面,全面紧缩对大陆经贸政策。2000年5月陈水扁在台湾执政后,在两岸经贸交流上,他一改选前承诺,继续延用“戒急用忍”政策,以各种借口对民间积极推动的诸如“三通”、“宗教直航”等交流措施踩刹车;以课征“国家安全捐”、“总量控制”等论调继续限制台商投资大陆。
2001年台湾当局开始检讨“戒急用忍”政策,并逐步趋向“积极开放、有效管理”新大陆经贸政策。2001年8月12日,经济发展咨询委员会两岸组在“台湾经济发展会议”上达成对“戒急用忍”政策松绑、开放台商赴大陆直接投资等“共识”的大方向与原则。同年11月7日,台湾“行政院”通过《落实大陆投资“积极开放、有效管理”执行计划》,台湾各相关单位也相继出台“积极开放、有效管理”的配套法规。
台湾当局大陆经贸科技政策调整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国际环境的变化
(1) 经济全球化趋势
经济全球化已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各国或地区经济贸易关系日益紧密,全球价值链关系正在发生革命性的变革。台湾与全世界、与祖国大陆的经贸关系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愈来愈紧密,以积极的姿态融入世界经济大家庭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要求。
(2) 区域一体化潮流
区域经济一体化越来越成为一种突出的趋势和现象。除了EU 、NAFTA及APEC等现有的区域一体化组织外,东亚地区区域经济整合也在加速发展。中、日、韩与东盟10国的合作框架机制(“10+3”)正持续运作;中国与东盟10国将在2010年建成自由贸易区(“10+1”)。游离于区域经济整合框架之外的国家或地区必将被“边缘化”。
2。 应对两岸新形势
(1) 两岸相继加入WTO
大陆和台湾分别在2001年12月11日和2002年1月1日先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WTO是以全球化与自由化为目标,两岸加入WTO后,大陆和台湾经济进一步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两岸经贸互动也同时受到WTO法规的规范,要求台湾制定更开放的经贸政策来规范和促进两岸商品、人员、资金及服务更自由地流动。
(2) 台商在大陆投资的加深及结构性转变
自1979年两岸恢复经贸往来以来,台商在大陆投资不断扩大,且发生了结构性转变。首先,投资的数量及金额快速增加。据商务部统计,截至2001年6月止,台商赴大陆投资协议金额为512亿美元,实际到位金额为275亿美元。其次,台商投资的范围也由劳力密集的传统产业转变为相对资本及技术密集的产业,由个人或中小企业的小型投资转为上市、上柜公司等大型投资。此外,台商大陆投资的重心也由珠江三角洲逐渐转移至长江三角洲。政策的限制挡不住两岸经贸合作的步伐,相反,两岸经济交流的加深要求更开放的经贸政策以配合发展。
(3) 台湾产业结构升级的需求
随着台湾经济发展及对外投资的增长,岛内制造业大规模转移,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并升级。1989年台湾制造业占GDP比重为34。6%,2000年下降至26。4%,服务业占GDP比重则从52。8%上升至65。5%。制造业产业内也朝向技术密集及资本密集型产业发展,电子及电机产业比重由1989年的13。2%上升至1999年的30。1%;高科技产品出口占总出口比重由33。9%上升至55。8%,高于欧盟的50。1%,略低于美国的59。8%。台湾产业结构的升级持续见效使岛内原先对产业空洞化的忧虑渐弱,要求取消对大陆投资限制,促进夕阳产业转移和岛内产业升级的呼声高涨。
第二节现阶段台湾的大陆经贸科技政策具体内容
(一)主导台湾当局大陆经贸政策的基本原则
台湾当局现阶段对大陆“积极开放、有效管理”的政策强调以策略性开放代替原“戒急用忍”政策下消极围堵的经贸策略,并确定“台湾优先,全球布局,互利双赢,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
1。 台湾优先:即任何两岸经贸发展都要保证台湾的利益,要积极改善台湾岛内投资环境,并在保持台湾经济自主发展前提下,开展两岸经贸互动。
2。 全球布局:即两岸经贸只是全球营运之一环,重点是要掌握台湾在全球经贸体系的关键地位,以“全球布局,策略性开放”政策推动自由化、国际化,提升台湾竞争优势。
3。 互利双赢,即以“互惠合作、创造双赢”为基础推动两岸经贸关系正常化。
4。 风险管理,强调两岸经贸往来必须考虑台湾的经济“安全”问题,并应就两岸经贸对台湾岛内总体经济、社会及政治各层面之影响,提供正确信息及评估,进行有效管理。
总而言之,台湾当局制订的两岸经贸政策立足于“深耕台湾、布局全球”的总体经济新战略,意图借助“策略性开放”和透明化、制度化的“有效管理”,构筑两岸经贸新布局。
(二)对大陆贸易政策
确立了“积极开放、有效管理”的总方针后,台湾当局的对大陆贸易政策进行了一系列调整,主要有:开放两岸直接贸易、适度扩大开放大陆物品进口、建立大陆地区物品进口防御机制等,具体政策措施如下:
1。 开放两岸厂商进行直接贸易。台湾“经济部”于2002年2月13日发布修正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贸易许可办法》第五条条文,取消两岸贸易的买方或卖方须为第三地区业者的限制,开放两岸贸易商直接交易。但是第五条同时规定,以直接方式进行的两岸贸易,其买方或卖方须为大陆地区业者,且双方商品的运输,仍要由第三地或“境外航运中心”中转。
2。 分阶段扩大开放大陆农工产品进口。将大陆物品进口分为三类:第一类为立即开放进口的物品项目;第二类是须有一定调适时间的物品项目;第三类是敏感性或管制性的物品项目,暂不开放。
3。 建立大陆地区物品进口防御机制。加强运用WTO架构下各种防御机制,主要包括:一般性防卫条款、平衡税及反倾销税条款、农产品特别防卫措施、大陆货品特别防卫机制等。
在以上对大陆贸易政策框架下,台湾“经济部国际贸易局”每2个月例行1次 “开放大陆物品输入审查会议”,由“农委会”、“卫生署”、“关税总局”、“海关”、“工业局”及相关产业公会,共同针对厂商及公会建议的开放进口大陆物品项目进行审查。在其推动下,台湾逐步放松对大陆的进口管制。 2003年8月1日台湾开放173项大陆钢铁产品进口;同年 8月23日开放种猪、种牛、种鸡、乳制品、冷冻水产品等71项大陆农产品进口,这是台湾加入WTO以后,首度大规模开放大陆农产品进口,这次解禁使台湾开放至大陆农产品项目达到1,492项,占台湾所有农产品比重过半;2005年8月24日又开放包括手机、烟火在内的25种大陆物品进口。
三年多来,台湾共开放2,000多项大陆农工产品进口,同时利用定期或不定期审查机制,适度扩大开放。据台湾方面统计,截至2004年9月30日止台湾已开放进口大陆物品项数8,598项,占全部货品项目比率的78。18%。
尽管越来越多的大陆物品得以进入台湾,但台湾开放市场,扩大大陆物品进口是以不对岛内产业造成太大冲击为大前提,一旦大陆货品对台湾产生威胁台湾当局就会想方设法制造进口障碍。例如,台湾“工总”在进行大陆货品销入台湾的年度调查中发现,共有119项货品被台湾厂商认为已冲击台湾本地业者生存,于是提出要对大量进口的大陆产品课实施反倾销税、提高进口关税、恢复管制进口限制、限制低阶产品进口,并总量管制限制高阶产品等一系列关税或非关税壁垒。
(三)对大陆投资政策
台湾当局现有的大陆投资政策建立在其“深耕台湾、布局全球”原则基础上,并在2001年新制定的“积极开放、有效管理”政策指导下,对原“戒急用忍”政策下的对大陆投资规则作了调整,主要包括台商赴大陆投资政策和大陆到台投资政策两个方面。
1。 台商赴大陆投资政策的调整
(1)开放台商赴大陆直接投资。台湾自2002年8月2日起开放台商赴大陆直接投资,不再强制企业(除重大投资项目如晶圆制造等)以“间接”方式到大陆投资,台商可自由选择直接或间接方式赴大陆投资。另外,也加强资金管理力度,要求到大陆投资的公开发行公司,包括上市上柜公司,无论采用直接或间接方式,都必须公开揭露信息,使财务透明化。
(2) 对投资大陆的产业改采负面表列公告,扩大台商在大陆“合法”投资的产业类别。台湾“经济部”于2002年4月24日修正“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许可办法”第七条,把到大陆投资的产业项目重新分类,由原来的“许可类、禁止类、项目审查类”三类调整为“禁止类、一般类”两类,并公布“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制造业及农业禁止类之产品项目”清单,开放大陆投资的产品项目从此改采负面表列公告。据台湾经济部统计,改成负面表列后的一般类农工产品项目有8,163项(其中制造业7,087项及农业产品1,076项),开放比例达到93。82%。但是,台湾当局审批通过向大陆开放投资的产业主要是岛内已无发展空间的夕阳产业,基础建设、核心技术及关键零组件等都属于禁止行列。
(3) 放宽资金运用的限制。包括放宽到大陆小额投资的管制,并取消大陆投资个案累计金额五千万美元的投资上限。个人及中小企业赴大陆投资累计金额上限,由新台币六千万元调整为八千万元;投资人申请“一般类”大陆投资案件,只须符合对个人及企业赴大陆投资累计金额或比例上限规定,不再受其它金额限制。此外,把原上市、上柜公司发行及募集有价证券不得逾越赴大陆投资累计投资金额20%的上限规定,放宽为20%至40%;把自海外资本市场筹募资金用以转投资大陆限额由20%放宽为40%。
(4)审查制度的调整。二千万美元以下投资采自动审核制度,如果“主管机关”在投资人备齐完整档后一个月内未作准驳决定,即自动许可并生效。两千万美元以上的案件,采取标准明确的项目审查制度,尽可能减少政策的不确定性。另外,于2004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20万美元以下大陆投资案须申报,且不计入大陆投资累计金额的政策。
(5)2002年7月1日起准许未经核准到大陆投资的台商补办登记,提高透明度和控管的可操作性。
在以上政策的指导下,台湾当局相继在对大陆部分服务业,包括房地产、金融业(银行、保险、证券)等实施有条件的开放。
2002年8月12日台湾当局发布并实施《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服务业及基础建设经营项目》,对到大陆投资服务业规定:
(1) 68项服务业改列为一般类项目,开放对大陆投资。其中67项原被列为准许类或项目审查类改列一般类,主要包括石油制品批发业、民用航空运输业、普通航空业及法律及会计服务业等;保险业由禁止类改列一般类。
(2) 电信业、集成电路设计业、房地产开发、金融业、证券业、邮政业及13项基础建设项目仍列为禁止项服务业
随后,台湾当局又在2002年12月20日公布实施有条件、适度开放赴大陆投资房地产开发业,规定在个案投资金额低于1,000万美元、第一年赴大陆投资总额不超过新台币100亿元,投资范围不涵盖工业区、工商综合区、公共建设及新市镇、新市区之投资开发、兴建及租售等条件下开放台湾业者到大陆投资房地产业。2003年1月21日允许原本到大陆设立办事处必须由经济部投审会审查,且须透过第三地以间接方式进行的证券、期货相关行业可直接申请到大陆设立办事处。2004年11月29日,进一步开放符合一定条件的岛内证券商到大陆投资设立子公司。2005年3月16日将证券业由禁止类改列一般类,原列禁止类的“证券及期货业”改为仅禁止期货业。
然而,2005年第2季度后台湾当局的对大陆投资政策有紧缩迹象。有意紧缩赴大陆投资审查,包括无限期延后茂德、力晶八寸晶圆厂赴大陆投资,因此也造成2005年上半年台商对大陆投资缩减。6月14日台湾“经济部投审会”表示,在台具有支配影响力(对第三地区公司持股达5%以上或为该第三地区公司最高持股者、对第三地区公司之投资金额达美金20万元以上、担任第三地区公司之董监事或总经理等)的投资人经第三地投资大陆仍需申报。9月19日台“经济部投审会”修改“违法”在大陆投资案件的裁罚基准,规定对未经许可从事一般类项目投资超过新台币5,000万元和从事禁止类项目投资的台企罚款金额加重1倍。这些情况都表明台湾当局正在加强对进入大陆台资的管控。
2。 大陆到台投资政策
为了改变两岸投资“单向”流动状态,台湾当局开始制定新的政策准许大陆资金到台湾投资。台湾开放陆资进入岛内基本遵循优先开放从事营利事业的投资、优先开放由公司组织提供服务的产业投资和优先开放不会对岛内经济发展、金融稳定造成影响的行业原则。具体政策如下:
(1)准许大陆资金投资不动产,但要严格掌控。台湾“内政部”于2002年8月8日发布实施《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许可办法》,规定自8月10日起大陆地区人民、法人或陆资公司可在台购置自用住宅,或投资观光旅馆、商业大楼、工业厂房;但农地、林地、渔地、水源地,以及重要“行政区域”、超高建筑物等仍不允许陆资投资。而且在投资不动产政策上仅针对陆资进行总量管制,制订陆资投资住宅、工业、商业用地的上限。
(2)开放陆资来台投资服务业。在台湾对其他国家或地区开放的108项服务业中,第一阶段先对大陆开放商业、通讯、金融领域等58项,但仍规定要采取间接投资形式;另外还把原依“两岸关系条例”仅允许20%以下陆资公司来台设立分公司的规定,放宽为陆资持股1/3以下的外资可以来台投资服务业。
(3)证券市场在有效的防火墙尚未建立之前,暂不对大陆开放。
(四)对大陆金融政策
台湾当局对大陆在金融方面的主要政策方向,是在维护台湾金融稳定的前提下,建立资金灵活流动机制,解决台商在大陆资金调度困难、促进企业在大陆资金汇回以避免资金单向流出,另外在人民币兑换问题上也有适度放松。采取具体措施包括:
1。 开放OBU(境外金融机构)与大陆地区金融机构直接通汇。台湾当局于2001年11月16日开始准许OBU与大陆金融机构直接往来;并于2002年2月13日发布《“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办理大陆地区汇款作业准则”》与《“台湾地区银行办理大陆地区进出口外汇业务作业准则”》,开放DBU(台湾岛内外汇指定银行)与大陆金融机构直接通汇;同年8月又准许OBU在建立防火墙前提下,办理对大陆台企授信及应收帐款收买业务。但是同时,台湾当局也规定:OBU承做相关业务的总余额,不得超过该OBU上年度决算后资产净额的30%;并且台湾境内的股票、不动产,以及其它新台币资产,都不能成为OBU的担保品。
2。 开放金融机构赴大陆设置分支机构。继开放银行赴大陆设置办事处后,2002年8月2日台湾当局又开放保险业到大陆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2005年3月16日将证券业由禁止类改为一般类,开放对大陆投资。
3。 有条件地允许大陆地区人民在台开设银行账户。台湾“金管会”于2004年10月4日重新发布《“银行受理经许可来台之大陆地区人民开设新台币存款与外汇存款账户及汇款”》的相关规范。根据新规定,持“台湾地区居留证”或“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的在台大陆地区人民,可以在台开设活期性存款及定期性存款账户,包括新台币及外币账户;但限定大陆人民开设新台币存款账户只能选择一家银行且只开设活期性存款账户。
4。 制定人民币出入境限额。自2004年3月1日起对民众携带人民币入出境限额作了规定,台湾旅客或随交通工具服务人员,携带人民币入境以6,000元为限;超过6,000元时,须向海关申报,由旅客自行封存于海关,出境才能携出。上述所订携带人民币出入境限额,不计入携带出入境外币额度。
5。 2005年3月3日台湾“金管会”修正发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许可办法”》,除了放宽两岸汇款项目,也增加OBU及海外分行可以对间接赴大陆投资台商办理授信的总余额;此外还开放金控海外子银行到大陆设办事处。这些规定设置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建立台资企业资金汇回可循环运用的机制,以便引导资金回流台湾,同时有利于台商的资金调度。
6。 开放金、马试办人民币兑换业务。台湾当局于2005年10月3日开放金门及马祖金融机构试办人民币现钞买卖业务,把旅客或随交通工具服务之人员携带人民币入出境的限额由人民币6,000元调高为20,000元,并核准台湾银行金门、金城及马祖分行及土地银行金门及金城分行暨金门县信用合作社办理此项业务。
(五)对大陆科技政策
在科技产业的开放方面,台湾当局的基本原则是在有效管理及建立相关配套前提下,作小规模、低度开放,并且严格限制核心技术及关键零组件等高科技产业产业 “根留台湾”。
1。 在开放8寸(含8寸以下)晶圆到大陆投资中设限
(1)投资案件审查采总量管制原则,至公元2005年以核准投资8寸厂3座为上限。
(2)申请赴大陆投资厂商须在台湾岛内有相对投资及技术提升,也就是须在完成12寸晶圆厂建厂并达到稳定的基本量产(基本量产连续达6个月以上)后,才能提出申请。
(3)厂商在大陆建厂完成、移转晶圆设备的时机,必须是在12寸厂进入经济规模的量产以后。
2.晶圆测试、封装及石化上游产品等仍被列为禁止类投资
3。 制定《“国家科技保护专法”》、《台湾地区高科技人员赴大陆地区任职许可办法等》,规范岛内的科技型企业,同时修改《“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加重对“违法者”的相关处罚规定。
2005年4月13日台湾“行政院”,通过《敏感科学技术保护法草案》,除明确界定敏感科技,也提高罚则。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实施对大陆科技合作的“有效管理”。法中规范的科技,指学术研究以外,已可做为生产或交易的科学技术,包括程序、方法、系统、配方、制图、数据都涵盖在内,“国土资源”、农业和种苗等生物科技、卫星太空、水文、国家量测及自己本身具有竞争力的尖端科技等项目,都被列为敏感科技管制。同时规定,敏感科技未经许可而输出者,将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把罚金由原订的1千万元,提高为3千万元。
4。鉴于台湾岛内科技人才不足,台湾当局确立加强延揽大陆产业科技人才的政策方向。具体措施包括:放宽大陆产业科技人才来台之限制,放宽大陆科技人才来台居留的条件,调整放宽大陆科技人才来台审查措施等。2003年7月台湾“陆委会”通过大陆科技人士来台的相关规定:新增“大陆地区产业科技人士”类别;旅居海外地区,从事科学与技术研究或科技管理,并取得第三地工作证(H-1)或永久居留(PR)身分,且具硕士以上学历等条件的产业科技人士,可来台从事长期科技研发或技术指导,停留期限最长可达6年;大陆科技人士来台期限停留以1年为上限、总停留期间以6年为上限;大陆产业科技人士在台居留时间超过6个月后,其大陆配偶或子女可申请来台。
(六)对大陆人员往来及“三通”相关政策
1。 台湾当局在2001年11月23日公布《“开放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推动方案”》,开放大陆人民到台观光,并采“配额方式”,初期每日开放1000人,停留期间“自入境的次日起不得逾10日”。该政策将大陆到台人员分为三类,并区别对待:第一类对象(即经香港、澳门来台观光的大陆人民),每团15人以上至40人以下,实际来台人数不足10人者禁止整团“入境”,申请经核准者发予“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有效期间自核发日起1个月;第二类对象(即赴国外旅游或商务考察转来台湾地区观光的大陆人民)与第三类对象(赴国外留学或旅居国外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的大陆人民,包括旅居国外,包括港澳地区4年以上且领有工作证明的大陆人民及其随行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每团10人以上,实际来台人数如不足 5人禁止整团“入境”,申请经核准者发予“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有效期间自核发日起2个月。后台湾“内政部”又于2005年2月23日修改政策允许第三类对象可以不组团“入境”。
2。 台湾当局对“小三通”的政策调整大致有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1年1月1日台湾试行金、马地区开放“小三通”。在此之前制定了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在金门、马祖、澎湖设立海关以配合“小三通”查验大陆货物,金门、澎湖由高雄海关管辖,马祖则由基隆海关管辖;制定金门料罗港和马祖福澳港扩建计划,扩建目标是料罗港每日可运输往返两岸旅客3,500人次以上,货运量约2,000公吨;福澳港每日输运旅客约百余人,货运量1,000至2,000公吨;在金融方面,“小三通”后,经“财政部”许可的金门、马祖的金融机构可与大陆福建地区的金融机构从事汇款及进出口外汇业务的直接往来,但仅限于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之外的货币,新台币与人民币仍无法直接通汇,且结汇金额以十万美元或等值外币为上限;此外,还规划设立“两岸货品交易中心”实施免税购物,设置“渔货交易中心”发展观光渔市。
第二阶段:有条件地开放台商或岛内货品经金马中转到大陆。2002年7月,台湾当局对“小三通”政策进行了调整,在总量管制下,适度扩大开放金门、马祖进口大陆农产品,配合减免关税,建立正常的民生用品商业进口管道,以消除非法小额贸易及走私行为;以福建为试点,有限度开放台湾货品单向中转至大陆地区;在人员中转方面,允许在大陆福建“合法”投资的台商、台籍干部与其亲属,在金马就读的台商子女,以及与金马居民同行的台湾亲属等可经金门、马祖中转往返两岸。2004年1月30日台湾当局宣布扩大“小三通”适用范围到获“经济部”许可到大陆投资的全部台商及其亲属。
3。 在推动两岸货运便捷化的政策方面,台湾当局于2004年1月30日宣布扩大两岸航空货运便捷化,由单向货运包机扩大为双向包机;2004年5月7日又公布“两岸海运便捷化措施”,就“境外航运中心”措施作出调整,包括:境外航运中心由高雄港扩大到台中港与基隆港等三地,取消境外航运中心弯靠第三地规定,并将业务范围从经营转运货扩大到可载运大陆与第三地进口货。
第三节台湾当局的大陆经贸科技政策对两岸经贸合作的影响及今后可能走向
(一)台当局政策对台商投资大陆行为的影响
目前,台湾大企业、高科技企业成为对大陆投资新的主体。知名的笔记本计算机厂商如宏基、仁宝、华宇、广达、伦飞、蓝天等都已到大陆投资;移动电话、数字相机与光电、信息家电等产业也加速向大陆转移。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台湾核心高科技产业-半导体厂商也不断寻找机会,突破当局限制到大陆投资。然而,台湾当局的大陆经贸科技政策仍然严格限制大企业、高科技产业对大陆投资,对大企业赴大陆投资不仅可依据相关条例进行处罚,还可以根据政治需要采取查税、抽银根、影响上市等办法进行惩处。
以最近的“瑞智事件”为例,大陆投资不得超过母公司净值40%的规定就是其元凶。台“经济部投审会”人士于11月14日公布对“违法”投资大陆的岛内企业“瑞智精密”罚款70万元新台币,并称将持续追查。一年多前,“瑞智”投资大陆的比率已达净值的38。5%,即将超过台湾当局对大陆投资的40%上限;于是瑞智以若干公司员工及董事为人头,转投资大陆,以规避前述40%的规范。今年5月26日瑞智精密公司遭到台湾“检调部门”搜查,被指控“涉嫌以转投资大陆名义、掏空公司资产”。瑞智不顾可能遭到政治打击,因应市场竞争投资大陆,凸显台湾许多上市柜公司投资大陆已经到极限的困境。
事实上,两岸经贸往来日益密切,台湾许多上巿柜公司早已纷纷加入企业西进的狂潮,稍有实力者,包括几家在台湾名列前茅的信息大厂,在大陆的经营规模员工动辄以数万人计,早都超越台湾母公司,是否超过“大陆投资规定”的资金上限,台湾的企业界彼此心知肚明。此外,现行有关“企业赴大陆投资审查机制”,基本是“行政裁量权”,导致相关“主管机关”握有企业西进的“生杀大权”,台企是否“违法”西进,乃至是否要移送“法办”,全凭台湾当局一家之言,缺乏客观公正的衡量标准。
岛内令人瞩目的“联电案”也是台湾当局限制台商投资大陆政策的产物,且被普遍认为染上浓厚政党争斗色彩。台湾岛内“检调单位”在今年2月份大举搜查全球晶圆代工排名第二的联华电子(简称“联电”),调查联电是否有非法转移专利技术给位于苏州的和舰晶圆厂。这次事件在岛内引起轩然大波,令投资大陆的台商人人自危。有鉴于之前台湾晶圆代工业的重要人士张汝京自行募资,前往大陆设厂,其所经营的“中芯国际”成立不过几年光阴,目前已是全球第三大的晶圆代工厂。台湾当局担心产业外移,竞争力输给大陆,才动用行政力量打压联电,想 “杀鸡儆猴”,以此来吓阻台商投资大陆的政策目的显而易见。也有人指出,联电遭“检调”是因为“不够绿”,联电是与亲民党友好的一个重要企业,政治立场明显偏向亲民党,而且在2004年的“台湾大选”中,曹兴诚没有支持“绿营”而挺“连(战)宋(楚瑜)”。遭遇“检调”,难避“扁政府”在政治上的“秋后算账”之嫌。
(二)台各界对当局大陆经贸科技政策的看法及台工商界规避政策限制赴大陆投资的方法、途径
目前,台湾业界普通认为当局的有关限制政策、法令应该终结。富兰德林事业群总经理刘芳荣表示,台商只要在祖国大陆经营有发展前途,限制法令是阻止不了投资脚步的。台湾新竹科学园区同业公会理事长童兆勤也指出,当局对科技企业赴大陆投资的策略,应该放开限制,再自由一点,否则台湾厂商根本看不到未来。
事实上,台湾当局对台商投资大陆的管制结果,就是使台商不得不“绕路”投资大陆,许多企业及个人利用各种管道将资金由台湾汇进大陆,以下列举了一些台商规避投资政策限制的方法:
(1) 大陆台商先以台湾母公司股东的个人名义投资设厂,然后再由台湾母公司买回大陆台商的股权,大陆子公司间接取得资金。
(2) 台湾母公司先到海外设立控股公司或子公司,再由该海外公司投资到大陆。
(3) 由台湾母公司提供保证,协助海外子公司于海外银行或岛内银行的OBU取得投信额度,再转投资大陆子公司。
(4) 当岛内母公司是大型企业,其债信已逐渐为国际金融市场肯定,其海外子公司或大陆子公司直接向当地或海外金融机构举债,而由母公司提供保证。此管道仅使用母公司债信资源,增加母公司之财务风险负担,不须直接动用岛内资金。
(5) 海外子公司发行浮动利率债券(FRN)由台湾母公司保证,取得资金后再投资大陆子公司。目前此类FRN多由台湾的银行的OBU购买。
(6) 贸易融资管道。其一,以大陆台商将大陆港口出货的提单,在台湾押汇,押汇后所得资金仍可申请汇回大陆子公司。其二,大陆子公司向台湾母公司购料时,可采延后付款方式以达到资金滞留大陆目的。其三,当台湾母公司向大陆子公司购买商品时,可提前经由第三地银行开出商业信用状,再由子公司以该信用状向大陆的银行取得出口融资。
上述六种融通大陆台商投资资金的方法,多数由台湾母公司以非正式管道取得资金。台湾当局对大陆经贸往来设限,只会迫使企业更多的利用非正式管道融通大陆子公司所需资金。而赴大陆投资之资金流入大陆之正式管道,反而沦为政府限制的主要目标。
(三)台湾当局大陆经贸政策的走向
今后在主客观形势的压力下,台湾当局仍将被迫继续对两岸经贸政策做出调整。近期台湾当局在对大陆具体经贸、科技政策上可能会有几个方向的变动:小尺寸面板、低阶封测及二座八寸晶圆厂等几项高科技项目的开放;大陆观光客来台及两岸货运便捷化松绑;开放赴大陆投资比例上限等。据台湾媒体消息,检讨与开放两岸经贸政策已经成为拟在明年1月份召开的台湾二次“经发会”的焦点。与此同时,台湾当局也将研拟配套措施,将“台湾投资优先”作为大陆经贸政策松绑的前提,包括研发中心设在台湾、盈余汇回岛内等标准。
总体而言,未来一段时间内台湾当局对两岸经贸政策调整的指导思想仍是以美、日经济为依托,避免过度倚赖大陆,既企图利用大陆的劳动力与市场,又想保持对大陆的产业与技术优势,既竭力阻挠两岸经贸关系的进一步深入发展,同时又不得不正视台商生存发展的压力与大陆的巨大吸引力,而做一些放宽。
在具体调整策略上,台湾当局基本上分为三个部分,一是缓步放宽台商到大陆投资的限制措施,同时对“陆资”入岛有限开放,以缓解岛内工商界的压力。二是以新制定各项所谓“有效管理”的措施,力图减缓两岸经贸交流对岛内经济的冲击,维持岛内产业对大陆的技术与产业优势。三是以推动“三通”为幌子,与大陆争夺两岸经贸关系的主导权,进而为岛内经济发展寻求腹地。
台湾当局调整两岸经贸政策充满了功利主义的色彩,缺乏从战略高度考虑岛内经济未来的发展方向,“积极开放、有效管理”被岛内人士形容为是“戒急用忍”政策的变相延续,“开放有限,管理有余”。这反映出台湾当局对两岸关系的矛盾心理,一方面是担心两岸距离拉近而使得两岸经济更加紧密地结合,进而妨碍其在政治上推行分离的图谋,一方面却又在经济现实的压力下,不得不依靠祖国大陆市场,从两岸经贸交往中捞取好处。这就使其政策表现一方面反复强调岛内经济“边陲化”的危机,拖延实施乃至抗拒对两岸经贸交流的一切开放措施,一方面又不得不公开承认加强两岸经贸往来的必要性,对改善两岸关系表示所谓的“诚意”。